马庆勇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咨询有限公司

2024-03-28
来源:网络整理

一、案件基本事实

A公司作为承包商,与B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已竣工验收,但A公司欠B公司工程尾款1000万元,拒不支付。

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工程尾款1000万元及利息。 A公司辩称B公司施工质量存在问题,提出反诉,要求B公司依次支付后期维护费用1000万元。

为证明其主张,A公司向法院申请委托鉴定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经过对建设工程各处锤击,鉴定部门确定该工程使用的钢筋直径为18.7毫米。

A公司认为,因双方确认的钢筋直径为20毫米,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法院应支持其反诉。

2、诉讼策略

首先向法庭解释,鉴定部门测量钢筋直径所使用的工具是激光测距仪。 该仪器的误差为3-5厘米,所以18.7毫米的数据明显有误差;

其次,向法院出具了所用钢筋的出厂合格证,证明该钢筋直径为20毫米,且该钢筋力学性能良好,可超过普通钢筋的30%。 因此,不存在A公司主张的钢筋质量问题;

再次向法庭演示钢卷尺和尺子,并要求对方指出20毫米和18.7毫米的差异,以证明肉眼无法区分差异。 因此,该工程所用钢筋不存在质量问题,且该工程已验收合格,A公司应支付该工程尾款及利息。

三、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认定A公司拖欠工程尾款。 其认为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提出反诉。 经鉴定、质证,A公司的主张明显缺乏依据。

法院最终判令A公司向B公司支付工程尾款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

马庆勇律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专业领域:合同、房产、劳动、知识产权等民商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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