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班族注意了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最新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自 2023 年 12 月 1 日起生效
有效期至 2028 年 11 月 30 日
除了政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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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热门问题和答案
受伤员工退休
我还能领取残疾福利吗?
如果受伤人员不符合
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如何?
我们来看看详细内容↓
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市劳动能力测评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进一步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在工作中的权益——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1、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场所不在同一总体规划区内的,工伤认定应当在参保地进行。 职工未在注册地或者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且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地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生产经营地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销。作业场所所在地应当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生产经营场所”是指用人单位具体的生产、经营、办公场所; 如果员工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场所,则该工作场所可视为生产经营场所。
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涉及本市两个以上行政区。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请管辖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管辖。
2、职工因病情变化多次被诊断、鉴定为同一职业病的,以首次诊断、鉴定日期为申请工伤认定期限的起点; 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后,应当重新提交工伤认定。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再受理申请。
3、原服兵役的职工,因战争、因公负伤致残,在用人单位旧伤复发,认定为工伤的,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被解除或者终止,职工按照《实施办法》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因同一部位旧伤复发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再受理。
4、伤病人员停工期间的原工资和福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标准为受伤人员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 受伤人员受伤前工作时间不足12个月的,标准按照实际工作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 停职期间原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5、停职留薪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害诊断意见确定。
停薪、停薪期满12个月后,因工负伤,因受重伤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停薪、停薪期限的,应当在15个月内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停工、停薪期限届满前天,并提交工伤处理相关材料。 诊断文档。 用人单位对延长停工停薪期限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用人单位提出延长停工停薪期限确认申请。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处理请求。 相关诊断证明材料。 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延长停工停薪期限的申请后,可根据需要安排工伤体检,并根据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的意见作出确认意见。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确认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停薪期限。
六、工伤人员尚在停工停薪期间或者劳动能力鉴定尚未结束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
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间因工伤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按照规定向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申请领取工伤死亡抚恤金。 受理审查过程中,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可以将工伤认定决定提交所在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就工伤是否造成工伤事故提出相关专业意见。伤者死亡。
7、工伤鉴定结论作出后,治疗原致残部位复发的医疗费用,由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按规定审核并支付。 用人单位与受伤人员对工伤复发事实发生争议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复发确认申请。作出工伤鉴定决定,并提交工伤救治相关诊断证明材料。 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再次工伤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安排受伤人员进行体检,并根据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的意见作出确认意见。
8.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费。措施”。 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案件。 确认再次发生工伤并申请劳动能力审查鉴定。
九、因公死亡人员的近亲属,生前依靠因工死亡人员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扶养亲属养老金待遇: 《实施办法》规定:
(一)因公死亡人员的近亲属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因工死亡人员的配偶、父母年满60周岁、55周岁以上;
(三)因公死亡人员父母均已死亡,且祖父母年满60周岁、年满55周岁的;
(四)因公死亡人员的子女未满十八周岁或者已满十八周岁但在全日制院校(本科及以下,下同)继续就读的;
(五)因公死亡人员的子女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未满十八周岁或者已满十八周岁但在全日制机构继续就读的;
(六)因公死亡人员父母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十八周岁或者已满十八周岁但在全日制院校继续就读的。
十、《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上述“相关费用”以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前发生的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扶养亲属抚恤金为准。
11、五级至十级残疾工伤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领取本市月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后,其工作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 ,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工伤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尚未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的,按照《实施办法》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直至劳动能力鉴定当月为止。得出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实施办法》和前款规定办理。
12、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自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时生效。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按照《实施办法》规定。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应缴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将支付新增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贴、协调医疗交通费等。区外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日常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抚养亲属抚恤金、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终止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受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减少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补足工伤保险待遇差额。 。 劳动者因事故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依法调整工资标准并补缴工伤保险费的,新发的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和家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计算支付。 。
13、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市不具备用人资格的单位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因事故受伤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责任。
14、用人单位因分立、合并、调动等原因安排工伤人员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经三人协商一致,新用人单位可以向市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报销工伤中心办理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及情况说明。 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继承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十五、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方式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实施办法》等规定。

十六、本意见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今后,国家和本市如有新的政策规定,按其规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 年 10 月 24 日
相关问题及解答
1、工伤职工停工停薪期间的原工资、福利如何确定?
答:伤病人员停职期间的原工资和福利金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 标准为受伤人员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 受伤人员受伤前工作时间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计算。 计算每月平均工资收入。 停职期间原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自2023年7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690元。
2、工伤人员什么情况下可以转移工伤保险关系?
答:用人单位因分立、合并、调动等原因安排工伤人员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经三人协商一致,新用人单位可以到市人民政府办理工伤保险。社会保险管理中心附有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及情况说明。 关系转移手续是继承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3、工伤人员在停职期间因工伤死亡,如何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答:工伤人员在停职期间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按照规定向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申请工亡抚恤金。
受理审查过程中,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可以将工伤认定决定提交所在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就工伤人员是否因工死亡提供相关专业意见。相关伤害。
4、在外省市发生工伤,但参保地点在本市,就医怎么办?
因工作原因在协调地区外(含境外)发生工伤的,经当地医疗机构抢救脱离危险、伤情稳定后,转送至本地区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市政府及时救治。
今后仍需异地就医的,本市三级甲等医院应出具转诊单或医嘱,建议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包括转诊原因等)并填写《工伤异地就医记录》,即可到外省市医疗机构就医。
如果部分员工长期外派到外省市工作,一旦发生工伤是否需要返回上海治疗?
长期居住在外省市的工伤人员,可通过用人单位办理“工伤异地就医登记”,可选择当地1至2家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作为工伤医疗机构。
5、试用期内发生工伤怎么办?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员工在试用期内遭受工伤的,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单位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单位未及时参加工伤保险的,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及缴费标准。
“子应用公民云”APP【工伤证明档案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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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工受伤的雇员退休,他还能领取伤残福利吗?
该公司一名员工在工作中受伤,被诊断为三级伤残。 他辞去了工作,每月领取伤残津贴。 他很快就要退休了。 他可以同时享受伤残津贴和养老金吗?
根据相关规定,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每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停止领取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好处。
如果养老金福利低于伤残津贴怎么办?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因工受伤不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怎么办?
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每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伤残津贴。
上海调整三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残疾福利
2022年12月31日前受伤、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伤残津贴按2022年享受标准调整:一级伤残增加452元/月,二级伤残增加452元/月减417元。 /月,三级伤残增加394元/月,四级伤残增加362元/月。
调整后的伤残补助金最低标准为:
伤残等级9276元/月,
二级伤残:8643元/月。
三级伤残:8124元/月。
四级伤残7592元/月。
生活护理费
2022年12月31日之前受伤并确认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其工伤生活护理费按照2022年享受的标准进行调整。对于完全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以及大半生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394元。 增加315元/月,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增加236元/月。
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
完全不能照顾自己,6092元/月,
照顾不了大半生4874元/月,
如果日常生活不能自理,则需要3655元/月。
养老金
2022年12月31日前因公死亡人员的扶养亲属抚恤金,在2022年享受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9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