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包人宜直接向合同的相对方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2024-03-28
来源:网络整理

【律师概要】

一般情况下,合同开发商应直接向合同对方承包商支付工程款,不宜直接向实际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 尤其是承包商公司与实际施工方发生纠纷后,承包商会要求承包商向公司指定账户付款。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承包商有正当理由,也可以直接向实际施工方支付工程价款,但很容易与承包商就支付的金额产生纠纷,进而引发诉讼。 为了安全起见,承包商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支付价款。

本文选取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案例。 承包商向承包商发出了两封信,要求承包商将工程费支付到指定账户,而不是支付给实际施工方。 但承包商仍代实际施工方支付材料费和人工费。 承包商诉至法院,要求承包商支付工程费,引发诉讼。 但法院最终确定了承包商支付的金额,并驳回了承包商的索赔。

【裁判积分】

承包商向承包商发出函件要求付款至指定账户后,承包商代实际施工人支付的材料费、人工费、电费等,视为向承包商支付的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

(2021)最高法民终字第1621号 四川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及民事监督

【公文包】

1、实际施工人胡某以四川某公司名义与湖北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付款至四川某公司指定银行账户,但实践中并未严格执行;

2、四川某公司向合同开发商湖北某公司发了两封信,告知项目经理胡某私刻公章,现已停止使用该公章,要求承包商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四川地区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否则不予认可。 ;

委托付款函件_委托支付的函_委托支付函

3、承包商湖北某公司收到上述函件后,仍代实际施工人胡某支付材料费、人工费、电费等;

4、承包商四川某公司起诉承包商湖北某公司,要求支付工程价款; 湖北某公司辩称上述款项已全部支付;

【争议焦点】

发包方收到承包商函件后,代实际施工方支付涉及工程的材料费、人工费、电费等费用。 是否可以视为发包单位向承包商支付的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

1、承包商向承包商发出两次函件后,双方未就工程款问题达成一致;

2、承包商承认胡某为涉案项目负责人,并承认在两次向承包商发出《工作联系函》后并未终止胡某的委托。 本案中,发包单位代胡某支付涉案工程材料费、劳务工资、水电费等费用,应视为发包单位向承包商支付的工程款。

【湖北省高院二审意见】

1、为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法律对建设工程承包商的资质有严格的规定。 承包商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承接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当前,建筑市场借出资质规避法律的违法情况普遍存在,应落实监管措施,恢复建筑市场正常秩序。 借用资质的,名义承包人为资质出借单位,实际承包人为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资质出借方名称与资质实际借用方共同构成承包商。 在对外关系上,资质出借方和资质借用方是利益共同体,应对承包商整体负责。 资质出借人通常会以收取管理费等名义向资质借用人收取费用。资质出借人应对他人借用资质签订合同造成的损失负责。 目前,建筑市场上借用资质的案例不少。 这种情况是法律禁止的,不受保护。 如果不让出借资质的一方承担应有的责任,出借资质的现象将会更加普遍,这将对规范建筑市场产生负面影响。 它没有害处。

2、承包商将其资质借给实际施工人,表明承包商虽然是签订合同的施工方,但无意与承包商签订施工合同。 就建设标的而言,承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发包行为。 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与承包商具有签订施工合同的意图,但该意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的强制性规定,不能得到法律认可。 这个事实合同不具有合同效力,但它具有合同效力。 合同法的效力。

3、当事人依据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主张信用。 实际施工单位作为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单位,直接向承包商索取工程款,具有法律依据。 尽管承包商已致函承包商要求公司付款,但该信函对承包商不具有约束力。 发包方已经支付了全部工程费,要求发包方再次支付工程费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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