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支付服务市场发展迅速,网络一体化的发展态势

2024-03-29
来源:网络整理

近年来,中国支付服务市场发展迅速,并积极创新。 支付业务呈现多元化、智能化、在线化、网络化融合发展趋势,为各类实体和网络商户提供业务发展保障,有力支持实体经济。 发展。 一些代理商或聚合支付服务商开展聚合支付服务,为商户提供一站式资金结算和调节技术解决方案,整合多种支付渠道,满足特殊业务,降低系统投资和运营成本,提供财务结算和财务对账。 效率。 但一些聚合技术服务商怀疑无牌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需要规范。 指导收购机构提高特约商户服务水平,规范和促进服务市场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是鼓励代理服务创新,不断提升专卖店效率和消费体验。

(一)积极开展服务创新,鼓励代理商根据特约商户的实际需求积极创新服务内容。 在提供支付、结算、对账、错误处理、活动管理、库存信息管理、供应链管理、数据分析和挖掘个性化增值服务、精耕细作、特色经营活动和基础支付服务的基础上,定制化集成我们提供支付解决方案,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助力专业业务发展。

(二)不断提升支付效率和支付体验,鼓励专属销售人员代收并提供“聚合支付”服务。 即采用安全有效的技术手段,融合银行卡支付、远程通信、互联网、移动支付等图像识别技术,采用不同的交互方式,具备不同的支付功能或者相应使用不同的支付服务品牌。 对各支付通道实行统一的系统对接和技术集成,为特约商户提供接入和一站式资金结算,有效降低特约业务系统的投资和运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多种支付方式,为特约商户提供一站式的资金结算服务。以收款效率和消费者支付体验推动支付服务环境不断改善。

(三)充分保护特约商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支持代理商、特约商户洽谈价格平等咨询服务,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激发制度创新能力,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协商单位应当通过协议约定并监督专营商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使用各种支付方式的消费者享有公平、公正的待遇,不得转让或者冒充消费者的各类信息,不得向消费者支付的特定款项。 收取服务费的方式。

2、加强专项业务和外包服务管理,强化催收机构管理责任

(一)切实落实专项业务管理职责。 特约代理业务机构基于互联网、移动支付等近场通信、远程通信、图像识别技术提供银行卡支付或业务延伸和管理,业务和风险管理应实行“银行卡托收”。 《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催收机构要按照规定严格执行特许经营实名管理制度,加强专项业务资质审核,完善业务和风险管理措施。

(二)严格规范与催收机构、聚合服务商等外包服务商的业务合作,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外包管理的通知》相关规定。 机构应对聚合支付服务商进行全面尽职调查,慎重选择合作机构,严禁采取有效措施阻止企业通过协议转让或分包。 融合技术服务执行错误和争议解决工作。 严禁干预任何形式的特约商户资金结算、从事或冒充特约商户资金结算。

(三)继续加强聚合支付外包服务商风险管理。 机构将聚合支付服务外包给聚合技术服务商,并通过其业务系统和特约商户将交易信息交给对方。 并负责提前对业务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和技术标准一致性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其业务系统符合《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设施技术要求》。 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的通知》相关规定,通过协议禁止并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 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防止技术服务提供者聚合、篡改或隐藏交易信息。

三、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共同维护市场服务秩序

(一)健全特约商户和外包服务机构自律管理机制。 中国支付结算协会应健全专业化信息共享机制、外包服务机构信息共享和评级管理机制,组织从事收款业务的会员单位报送和更新,汇总支付共享信息并自评、自评。 ——纪检结果、外包服务机构实行动态评级管理,与会员单位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发生风险事件时,相关催收机构应当遵守中国支付结算协会的相关要求以及风险事件的性质。

(二)完善违法投诉举报激励机制的支付结算。 中国支付结算协会应基于近场通信、远程信息处理、图像识别等方式支付银行卡以及各种互联网和移动支付方式。 纳入违法行为奖励和奖励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特殊商家利用特定支付方式对消费者采取歧视性措施。 消费者合法权益多次被举报并通过投诉核实。 应将中国支付结算协会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公告,催收机构不得提供支付服务。

四、加强监督管理,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检查力度

人民银行分行要加强对本地区催收业务的监督管理,重点抓好代理人资质审核、协议签订、资金结算等任务,聚合技术服务商等外包服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检查力度和处罚力度。 情节严重的,对机构、负责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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