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构成未支付经济补偿吗?

2024-03-29
来源:网络整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员工。 补偿。

这里支付经济补偿实际上有两种情况。 一是劳动报酬没有按时支付,二是劳动报酬没有足额支付。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遇节假日、休息日的,应当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工资、日工资、小时工资的,可以按周、日、小时支付。”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及时支付工资义务的来源是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

在法律规定方面,除了上述暂行规定外,还有地方工资支付规定等。关于工资支付时间,大部分地区规定工资支付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一些地区还有进一步的规定。 例如,深圳规定工资支付不得超过支付期满后第七日。 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五日,但不得超过十五日。

本案中,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10号支付上个月的工资,但实际上是每月15号左右支付。 这种情况是否构成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

这个案例是北京的一个案例。 北京规定工资支付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根据规定,只要在月底前支付工资,就不违反规定。 但劳动合同规定每月10日支付工资。 虽然晚了5天,但仍然违反了劳动合同。

当法律规定与劳动合同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适用法律规定还是劳动合同规定?

笔者认为应以劳动合同为准。

法律规定最迟应在月底之前缴纳,这是法律规定的最低保障底线。 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首先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在此基础上,可以商定更高的保护标准。 因此,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高于法律规定的,适用劳动合同的规定。

当然,也有人认为,从普通老百姓的角度来看,《劳动合同法》第38条赋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只有在用人单位违法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才可以行使该权利。 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的时间不长,不能认定为严重违约行为。 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是否构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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