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0次会议通过公告

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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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衡平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1年11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于 2022 年 1 月 1 日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

2021 年 12 月 20 日

法释[2021]20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股权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0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处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衡平法中的有关问题,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实施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条例所称股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但依照本条例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除外。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

第二条 被执行人是公司股东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但不得直接执行公司财产。

第三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按照股权执行地确定法院管辖的,股权所在地是指股权执行地公司住所地。位于。

第四条 人民法院可以冻结下列材料或者信息之一属于被执行人的股权:

(一)股权所在地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单等信息;

(二)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备案信息;

(三)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信息。

案外当事人以实体权利为由对排除执行被冻结股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五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以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和执行费用为限,明显超过限额的,不得冻结。 。 股权价值无法确定的,可以按照申请执行人申请冻结的比例或者数量进行冻结。

如果受到执行的人认为冷冻金额显然超过了标准,则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证据和材料,证明了被清除,被扣押的,被扣押的价值或冻结财产,例如股权。 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异议成立的,应当自裁定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明显超标金额的冻结。

第六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股权时,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要求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本次股权冻结在公示系统公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多个人民法院冻结同一股权的,以先在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的优先冻结。

依照前款规定冻结被执行人股权的,裁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以及股权所在公司股权冻结应当书面通知所在地。

第七条 被执行人不得就被冻结股权的转让、质押或者其他妨碍执行的行为与申请执行人对抗。

第八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股权的,可以向股权所在地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实施增资、减资、合并、分立等。这将对被冻结股权的比例及股权价值产生重大影响。 实施行为前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人民法院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股权所在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未向人民法院报告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如果股权所在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故意通过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资产、对外提供担保等方式造成被冻结股权价值严重贬值的,影响申请执行人债务人权利实现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以股权享有的股息、红利及其他收入的,应当向股权所在地公司送达裁定,并要求其在该收入期限届满时通知人民法院。 对于到期的股利、股利和其他收益,人民法院可以书面通知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执行。

股息、红利等收入被冻结后,股权所在地公司擅自或者变相向被执行人支付的,不影响人民法院要求股权所在地公司支付该收入。

第十条 被执行人申请自愿变更被冻结股权的价格,并经申请执行人及其他已知的执行债权人同意或者变更价格足以清偿被执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批准,但能够控制价格变动的,应当监督执行。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股权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财产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程序确定股权处分参考价。人民法院处理”,并参照参考价确定起拍价。

确定参考价格需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税务机关等部门获取,也可以责令被执行人、股权所在地公司等单位控制向其提供的相关材料; 拒不提供的,可以强行收回。 ,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为了确定股权处置的参考价格,经当事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股权所在地公司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委托对被执行人进行股权评估,评估机构因评估所需材料不齐全而无法评估或者认为影响评估结果的,被执行人执行人未提供且人民法院无法取得补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评估机构根据现有材料进行评估,并告知当事人因缺乏材料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评估机构根据现有材料无法出具评估报告的,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适当高于执行费的起拍价,但股权所在公司经营严重异常,股权明显不值钱。 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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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前款确定的起拍价进行拍卖的,竞买人应当预缴的保证金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股权,应当采用网上司法拍卖方式。

根据处置参考价的计算和具体情况,拍卖被冻结股权所得价格可能显着高于债权金额和执行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相应部分的被冻结股权。公平。 拍卖相应部分股权严重减少被冻结股权价值的,经被执行人书面申请,超出部分也可以一并拍卖。

第十四条 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以有下列情形之一为由请求不强制拍卖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被执行人不依法履行或者不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

(二)被执行人认缴的出资尚未到期;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对股权自行转让有限制的;

(四)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对股权自行转让有限制的。

人民法院拍卖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股权,应当在拍卖公告中载明被执行人认缴的出资额、实缴出资额、期限出资情况及其他信息。 股权处置后,相关主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第十五条 股权变更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中载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或者条件。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就投标资格或者条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拍卖结束后,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买受人凭交易确认书向有关部门办理股权变更审批手续。 买受人取得批准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拍卖成交裁定;买受人取得批准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拍卖成交裁定; 买受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取得批准手续的,应当重新拍卖该股权。 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买方明知不符合投标资格或条件仍参加投标,且在交易完成后合理期限内未取得有关部门股权变更审批手续的,已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拍卖费用和损失以及补足重新拍卖价格与原拍卖价格之间的差额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原买受人补足; 拒不补缴的,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生效法律文件确定被执行人交付股权,股权所在地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件出具后增资或者减资,导致被执行人实际持股比例减少或者增加的被执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处理:

(一)生效法律文件约定了股权交付出资额的,按照出资额交付股权;

(二)生效法律文件仅约定交付一定比例股权的,按照该比例对应的出资额占公司当前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进行交付。文件已发出。

第十七条 审理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当事人请求公司出具出资证明,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主张成立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未提出请求的,对于前述诉讼请求,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说明。

生效法律文件仅确认股权归属当事人。 当事人可以凭生效法律文件向股权所在地公司和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自行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在其他营利法人享有的投资权益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院施行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主要文件参考样式

×××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记下号码…

×××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本院执行裁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衡平法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衡平法,根据第六条的规定,请协助落实下列事项:

1、公示以下情况:冻结被执行人×××(证件种类及编号:……)持有×××……(股权数额),冻结期自××月×日起计算××年 自 日期 至 日期 ××月 ×××年;

2、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在贵局权限范围内,不得办理妨碍被冻结股权执行的事项(根据不同公司类型及冻结需要,具体事项协助执行)。

××××年××月××日

(房屋印章)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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