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今日公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京汇处罚[2019]84号)显示,易宝支付有限公司易宝支付(简称“易宝支付”)2015年7月至2017年9月至2017年8月期间,存在违规超限额购付汇行为,违反《跨境试点指导意见》第九条规定《支付机构外汇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汇发[2015]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对其处以人民币360,670元罚款。
据易宝支付官网显示,易宝支付成立于2003年8月,2011年5月获得央行颁发的支付牌照,并于2016年5月成功换证。业务类型包括:互联网支付、手机支付、支付宝支付等。银行卡收单。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不完全统计,自2014年以来,易宝支付已收到至少9次罚款,今年已被罚款3次。 共没收违法所得1505.63万元,并处罚款4870.97万元。 罚款、没收共计6376.6万元。
2019年2月26日,易宝支付因违反清算管理规定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被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给予警告(银管罚[2019]10号),没收违法所得446.43万元,罚款约496万元,罚款总额942.43万元。 同时,易宝支付相关责任人因违反清算管理业务规定,被给予警告并罚款10万元。
2019年2月1日,易宝支付浙江分行因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要求报送可疑交易报告,被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处以罚款共计60万元,易宝支付1相关责任人员被罚款2万元。
2018年6月29日,易宝支付因未按规定申报国际收支统计数据,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京汇)罚款; 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4万元。 2017年2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下达“武银刑[2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显示,易宝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因违反银行卡收单业务相关法律制度规定,被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行政处罚。
2016年8月5日,易宝支付违反相关清算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银管处罚[2016]8号)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约1059.2万元,并处违法罚款。 收入四倍罚款约4236.9万元,共没收罚款5296.1万元。 2016年5月,易宝支付因违反支付结算管理规定,被央行罚款4万元。 2015年4月,易宝支付违反非金融机构支付规定。 央行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4万元罚款。
2014年9月,因易宝支付未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交易监控不力、风险事件处置不力,央行责令其停止接入全国新商户,并撤回七省收单业务。 2016年8月12日,央行披露的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换发公告中,取消了易宝支付在7个省市的收单业务资格。 原来,易宝支付的银行卡收单业务范围是全国范围。 公告提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4年银行卡收单业务专项检查的通知》(银发[2014]267号),易宝支付在河南省、江西省、吉林省被叫停、上海市、深圳市、湖南省、浙江省(不含宁波市)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
《支付机构试点跨境外汇支付业务指导意见》(汇发[2015]7号)第九条规定,支付机构参与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时,单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式(1)。 价值 50,000 美元。 对未充分核实交易完成情况或未按要求对相关商户实行货物贸易名录企业分类管理的支付机构,外汇局可将其单笔交易限额降低至等值1万美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出境、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金转移出境等的,由外汇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调回外汇的,并处逃汇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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