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不要用微信这样转账! 法院不予支持;
微信转账往往导致证据不足
近日,象山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小李经常给快递员邮寄,快递员小张也经常来取快递。 一来二去,两个人就熟悉了,还加了微信。 认识一段时间后,小张说自己缺钱,需要临时周转,就向小李借了2000元。
小李觉得大家已经很熟悉了,互动也频繁,而且钱也不多,就通过微信给小张转了2000元。
然而,借了钱的小张承诺几天之内还清,但他不但没有还钱,甚至消失了。 小李无奈,只好向象山法院提起诉讼。 小张至今仍下落不明,法庭只能缺席审理此案。 庭审过程中,小李提供了打印的微信转账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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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看到,微信转账的收款人竟然是微信名——“再来吧”。 这根本无法证实这个网名是否是指控小张的。
微信转账基本都是根据网名,不能作为证明。 尤其是改了网名后,无法验证,而且还是截图!
而且,微信转账的截图和打印件确实可以作为证据,但不能作为最终决定的证据。 鉴于此,法院最终因证据不足驳回小李的诉讼。 也就是说,小李要求还钱的主张并没有法律依据。
现实中,很多人可能会成为小李,因为微信转账确实很方便,但方便以后却会带来麻烦。 仅靠微信转账的证据并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如果对方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承认,就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那么应该怎么办呢?
现实中,微信转账金额的来源有两种:一是微信平台绑定的银行卡。 该方法可以根据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和银行存取款记录形成证据链,证明借款事实。
二是现金提取。 部分手机系统无法显示收款人昵称,仅显示金额、交易日期、交易编号以及“朋友已确认收款”字样。 仅凭转账记录无法证明收到钱的“朋友”是否是借款人本人。
后者比较麻烦。 须有微信运营商出具的相关身份信息证明,或借款人的真面照片、聊天记录、录音等其他证据,必要时还需进行公证。
审理相关案件的法官建议,民间借贷采用传统借条和银行转账交易更为靠谱。 有律师还建议,钱可以转账,但事后必须填写一张欠条,而且欠条一定要规范。
如果由于各种因素不方便填写欠条,那么电子证据应该尽可能完整。
不要使用转账附言功能中默认的“恭喜发财,万事如意”。 相反,请说明资金的性质。 同时,在微信沟通时,应该能够确定对方的身份信息以及交易所的资金性质,以降低后期交易的风险。 可能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