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将其他所得纳入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其他所得的范围为:其他所得,包括企业资产盈余收入、无法偿还的应付款、坏账损失等。 处理收回的应收账款、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我们注意到,其他收入中“确实无法偿还的应付账款”在实际征管过程中,引起了税务企业之间较多的争议。 由于税法没有列举确实无法缴纳的具体情况,且不明确不缴纳的时间,无论从企业角度还是监督管理角度都难以操作。 因此,为了加强税收征管,一些省市制定了相关规定,如: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规定:
10、三年以上未清偿的应付账款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确实无力清偿债权的应付账款,包括三年以上未清偿的应付账款和清算期间未清偿的应付账款,应当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企业能提供确凿证据(指债权人法律责任的书面说明或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等,债权人未按规定确认损失并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且法律诉讼文件)证明债权人不承认损失。 如果税前扣除的,可以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已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账款,在以后年度缴纳的,准予在缴纳当年税前扣除。
贵州省税务机关曾在《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第7号公告》第四条中规定:
4、关于五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问题
企业无力清偿债权或者超过五年(60个月)不清偿的,应当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能够提供确凿证据(指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未进行税前扣除的证明等有效证据)证明债权人未进行税前扣除,则无需进行税前扣除。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合并到应税收入并在以后支付的应付金额,允许进行税前扣除。
但该文件后来于2015年停止实施。
现在的问题是,对于没有量化拖欠时间的地方,超过三五年未支付的应付款如何处理? 是否需要先纳入当年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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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清理单位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中三年以上未清偿的债权人。 同时,我们也应该检查一下,那些有这些说法的公司是否还存在? 其次,尝试向债权人获取债务是否已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相关信息,但这并不容易操作。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款和预付款项坏账损失根据下列相关证据材料确定:
(一)合同、协议或者有关事项的说明;
(二)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当有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清算的;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当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决书或者仲裁机构的仲裁函,或者法院终止(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四)债务人已停止营业的,应当有工商部门注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
(五)债务人死亡或者失踪的,应当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债务人死亡或者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当有债务重组协议以及债务人对重组收益的纳税情况说明;
(七)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债务无法收回的,债务人应当有受灾情况说明和放弃债权的声明。
从这些信息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债权人需要从债务人处获取相关证据并向税务机关提供,才能对资产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但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留置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申报资产企业发生损失时,只需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信息,相关信息将由企业保留,以便备查。以后的参考。” 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债权人在没有从债务人处获得相关信息的情况下自行行事的情况。 资产损失是在税前扣除的,无论如何也不需要将信息发送给税务机关。
概括
企业未清偿三年以上的应付账款,只要债权人生产经营处于存续状态且应付账款不存在资产损失,且无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年龄限制或地区,不属于企业所得税规定的“确实不可用”的范围。 “应偿还金额”不需确认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如需提醒,应注意收集和保存债权人催收、诉讼等记录。
作者马健为《每日税务报》评选的微信公众号特约撰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