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也可能会遇到货款、押金、应付保证金无法支付的情况。 那么我们用这些资金做什么呢? 关于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的处理,我们从财务处理和税收处理两个方面进行讨论。
1. 应付款项的财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因非日常活动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流入应当作为“利润”处理,“利润”包括“资本公积”和“营业外收入”。
营业外收入是指与企业日常活动不直接相关的各项利润。 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收入、利润收入、罚没收入、捐赠收入以及按规定程序净额核定后转为营业外收入的无法清偿的应付款项。
因此,企业取得无法支付款项的相关证据后,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
借: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
贷:营业外收入
2.无力支付的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5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所得”企业所得税法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以外的收入。 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盈余收入、逾期包装押金收入、无法偿还的应付款项、坏账损失等处理收回的应收账款、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公司无法清偿的应付债权的应付款,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无法偿还的应付账款在会计上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在税收方面,企业所得税应按“其他收入”计算。 核销应付账款的证据必须能够证明其“确实无力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