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

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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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7]393号(1997年9月19日公布,1997年12月1日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分行各地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局;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实施办法》为维护支付结算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现将《支付结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支付结算办法》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自1988年12月1日发布的《银行结算办法》同时废止。 2、自1997年12月1日起,取消国有商业银行发行50万元大额银行汇票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清算资金的规定; 各商业银行将跨系统及系统内50万元(含)以上大额资金划转。 汇款仍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清算和划转。 (相关文章:判决书1条1次) 3、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方式及核算程序另文发布。 在新措施出台之前,现行办法仍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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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银行要加强领导,做好宣传、培训和组织实施等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支付结算办法》顺利实施。 《支付结算办法》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9月19日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旨在规范支付结算活动,保护支付结算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票据管理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民币支付结算,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和个人使用票据、信用卡以及兑换、托收承兑、委托托收等结算方式,在社会上进行货币支付和清算资金的行为。和经济活动。 第四条 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交易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地办理支付结算,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的正常进行。第五条 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支付结算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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