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融论论》云2011年第9期(总第1期 89)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问题及风险防控 李江红杀金 [摘要]个人综合理财在国内银行业务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法律问题和法律合规风险亟待关注。 为了准确界定提供综合理财服务的银行与投资者的关系,应从解读和价值的角度对综合理财服务的类别进行区分和分析。 个人综合理财业务存在合规风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风险、衍生品交易法律风险等带来的法律风险。 在其具体运作模式中,还产生信托理财的一般法律风险和不同信托模式的特殊风险。 法律风险等。银行理财业务合规风险主要体现在客户关系、产品管理、内控管理、投资管理等领域,需重点关注银信等专业领域的合规风险。合作及海外财务管理。 [关键词] 商业银行; 个人综合财务管理; 相信; 法律风险; 合规风险; 风险防控 【文章编号】1009—91 90(2011)09—0057—08 【中文版号】F832; D9【文献标志码】A 近年来,国内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尤其是个人综合理财①在银行业务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当前,国内货币政策持续收紧,理财业务同比大幅增长②,理财业务已成为银行业竞争的焦点之一。 商业银行在个人理财业务创新发展过程中,面临法律关系定性、法律合规风险防控等亟待解决的问题。 个人综合理财业务涉及投资者、银行、第三方等多种主体,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因此,该业务不仅是客户法律纠纷多发的领域,也是监管部门监管的重点。 鉴于此,研究个人综合理财涉及的法律问题,揭示其中的法律合规风险,对于支持商业银行开展该业务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拟结合我国银行综合理财业务当前的法律环境和业务实践,梳理和界定其中的法律关系,揭示该业务存在的法律风险,总结现行个人综合理财的规定通过审查监管规则在我国开展业务。 分析实施监管的特点,最后系统总结从事该业务的银行的合规风险。 1、综合理财业务法律关系银行综合理财业务法律关系主要涉及两个环节,即银行与投资者之间、银行与第三方之间。 (一)银行与投资者之间接下来,笔者将从银行与投资者定性法律关系和投资者保护两个角度来分析银行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1.银行与投资者之间法律关系的资格。 关于银行与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性质,有委托代理理论和信托理论两种,分别视为委托代理关系和信托关系。 这两种定性的法律效力主要有两点区别:一是基于信托理论下信托财产独立原则,当理财银行破产或被强制执行或抵销时,理财资金可以受到隔离和保护,但委托代理关系不能产生这种效果; 其次,基于信托原则,禁止受托人利用信托财产谋取自身利益。 因此,理财银行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但在委托代理关系下,可以通过合同消除这一限制③。 可见,银行与投资者之间法律关系的定性至关重要。 但正确评价这两种观点,一方面要区分综合金融服务的类别,摒弃“一刀切”的定性做法; 另一方面,我们应该从解释和价值的角度进行分析。 综合理财产品根据投资对象、基础交易的法律性质、产品期限和申购赎回等不同角度,可分为综合理财和理财顾问、个人理财和企业理财。采购方①②③财务管理业务。 本文仅讨论个人综合理财。 2011年一季度,银行理财累计发行规模达到4。17万亿元,同比增长172。52%。 学术上,为了判定禁止性条款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分为效力性禁止性条款和行政性禁止性条款。 前者不能通过合同约定排除。
笔者认为,禁止信托受托人谋取利益的规定应属于前者,在此不做详细阐述。 [收稿日期]2011年7月27日 [作者简介]李江洪,男,中国工商银行博士后工作站,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北京),硕士。 1 ee@16 3. 汤姆; 沙进,男,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恐惧后战士流动站,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