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忠全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近日,吉林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拒付劳动报酬案。 被告人陈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23日,被告人陈某受某建筑公司委托,内承包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某二期工程”的部分建筑工程。 该项目工程于2019年11月13日竣工,竣工结算期间,陈某雇佣了146名工人参与施工,并同意陈某支付劳动报酬。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批量支付工程费时,陈某于2019年8月潜逃,逃避支付上述工人报酬。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后,责令陈某限期改正,但陈某继续逃避并拒绝支付上述劳动报酬。 随后,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调,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上述工人支付了共计人民币元的劳动报酬。 陈某拒绝支付146名工人共计146元的劳动报酬。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采用逃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且数额较大。 被相关政府部门责令缴款后,他仍未缴款。 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付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