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库务处反映。
附件:第一章 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支付效率,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实施,根据结合财政部、教育部的《办法》(财库[2006]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农村义务教育专项资金,是指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中央财政承担的中央农村义务教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村义务教育专项资金)。中央专项资金)。 包括免费教科书资金、免杂费补助资金、公费补助资金、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等。
第三条 中央专项资金经财政部拨付下达后,由省级财政部门和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财政局直接支付。
第四条 省财政厅选择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作为全省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直拨代理行。 省级开立财政零余额账户和中央专项资金专用账户两个。 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专门用于中央安排的免费教科书资金的支付管理; 中央专项资金专户专门用于中央安排的免费教科书资金的支付和管理。 资金直接支付至县财政局开立的中央专项资金专用账户。
第五条 县财政局在县农业银行开立中央专项资金专用账户。 中央专项资金专用账户是实际资金账户,专门用于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 县财政局应尽快完成开户工作。 ,并于6月12日前将账户信息报送省财政厅(库库部)。
第六条 省财政厅(库库)应当对各县财政局开立的中央专项资金专用账户的账号等明细信息以及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和县级财政零余额账户进行审核汇总。省级中央专项资金专户。 专用账户账号等信息报财政部(司库)备案。 第二章 省财政直接支付
第七条 免费教科书经费,省财政厅收到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指标文件后,应当及时向省教育厅下达预算指标,并及时将预算指标纳入支付系统。 同时,有关部门应当遵守政府采购规定。 实行政府采购免费教科书。
第八条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省教育厅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办法规定的相关程序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 省财政集中支付会计局根据预算指标文件和政府采购等相关信息,将中央专项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的财政零余额账户。
第九条 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代理行办理财政直付业务后,《财政直付凭证》应于当日反馈省国库集中支付会计局,省厅教育局打印财政直拨资金入账。 通知函作为中央专项资金收支原始凭证。
第十条 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代理行与省级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之间的资金结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清算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省财政直接支付的免费教科书经费以外的其他中央专项资金,省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指标文件后25个工作日内将预算指标分解到各县,并下达预算指标文件下发至各县。 送市(州)财政局,抄送县(市、州财政局不再转发预算指标文件,但预算指标管理仍按原制度不变); 省财政厅(库办)根据预算指标文件转发预算指标文件。 资金由单一省级财政账户一次性划入省财政厅(库库厅)开立的中央专项资金专用账户,然后直接支付至县财政局开立的中央专项资金专用账户通过中央专项资金专户。 资金专用账户。
第十二条 省级中央专项资金专户代理行受理县级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后,应于当日将付款凭证退回省财政厅国库办公室。 第三章 县级财政支付管理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应当按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及时办理中央专项资金直拨业务,确保专项资金到位。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扣留、占用、挪用。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收到省财政厅抄送的预算指标文件后,应当及时向县教育局或学校下达预算指标,并按照规定通过中央专项资金专户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视情况而定。
(一)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县教育局或学校,县财政局应使用中央专项资金用于大型项目采购、大宗货物和服务采购等,直接支付资金上述资金以外的日常、零星支出,直接划入学校账户,或者县财政局确定的学校经费直接核算的相关账户。
(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县教育局或学校,中央农村义务教育专项资金全部由县财政局通过专户直接支付给收款人。
第十五条 县级中央专项资金专用账户代理银行办理账户直接支付业务,应于当日将付款收据报县财政局。 县财政局应当及时向县教育局、学校提供缴费收据复印件,作为县教育局、学校收付中央专项资金的原始凭证。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在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中的职责是:
(一)做好中央专项资金预算分配等管理工作,制定相关制度和措施,按规定缴纳中央专项资金。

(二)做好中央专项资金代理银行的选择、零余额账户、专用账户的开立以及代理银行的管理和监督。
(三)对政府免费教科书采购进行管理和监督。
(四)加强对市、县财政部门资金支付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省教育厅在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中的职责是:
(一)配合省财政厅安排中央专项资金预算,制定相关制度和措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中央免费教材政府采购。
(三)配合省财政厅加强资金支付管理和监督。
(四)督促市、县教育局做好学校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在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中的职责是:
(一)根据省财政厅选定的代理银行,开立中央专项资金专用账户,并做好专用账户的管理。
(二)按规定审核办理中央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确保中央专项资金安全、规范、有效。
(三)加强学校及其他相关方资金支付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及学校经费核算部门收到县财政局日常和零星中央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规范经费支付,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促进学校发展。农村义务教育。 。
第二十条 中国农业银行应当按照与省财政厅签订的代理协议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规范地办理资金支付、凭证交付和资金结算业务,并及时反馈动态监测信息上报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教育部门、代理银行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5章
补充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中央专项资金采购的项目、货物和服务,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省、市(地)、县一般预算核算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