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日,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行政法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正式实施。
我们来看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在夯实各方责任、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方面的具体规定。
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首要责任
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调监督的原则;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必须依法清偿。
地方人民政府属地监管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工资支付,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目标责任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内容,接受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考核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调处,预防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相关部门职责及协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监督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查处拖欠工资案件。给农民工。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相关行业的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对违法承包、分包、非法分包、挂靠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进行督查。和拖欠工程款。 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保障农民工按照职责依法领取工资的权利,引导用人单位增强用人法制意识依法保障劳动者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护权益。
我们来看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在坚持源头预防、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方面的具体规定。
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用工实行实名管理制度,通过与招用农民工的书面协议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
农民工工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等形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代替。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签订的书面协议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保存不少于3年; 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工程建设领域是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处理要点
法规规定了特殊措施
快来看看吧~
解决建设资金不足问题
规定,建设单位不能满足建设所需资金安排的,不得开工建设,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当为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提供担保; 建设项目的劳务费和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建设单位按照协议管理劳务费和工程款。 人工费用应当及时足额支付至建筑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专户。
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问题
规定建设单位有权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直接负责招收农民工的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实行发包或者分包。 给予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个人或者单位,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总承包商应当予以退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总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维权信息公示牌。
针对建筑企业用工不规范问题
规定建筑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对招收的农民工实行实名登记管理; 分包单位应当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 建设总承包单位应当按规定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按规定存入工资保证金或者用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代替,专门用于支付欠费。农民工的工资。
解释第五部分:《农民工工资保障条例》对加强农民工工资保障监督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我们来看一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按照职责落实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实名用工制度、工资专户、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工资支付、工资押金存放、维权信息公开等。 其他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经批准可以依法查询有关单位的财务账户和当事人拥有的财产、车辆。
用人单位拒绝配合调查或者联系不到还款责任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请求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构成拒付劳动报酬罪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决定。
条例还对用人单位进行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等。
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