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管理“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部出台

2024-04-11
来源:网络整理

2009年7月,《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经过充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后正式颁布实施。 2010年2月,《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颁布,自颁布之日起在行业内实施。 至此,银监会规范银行信贷业务的“三措一指引”已经出台。 “实贷实付”的贷款支付方式是贯穿“三举措一指导方针”的主线,是“实贷实付”贷款支付原则的重要转变。 它不仅是对国际先进经验和成熟做法的有效借鉴,也是对国际先进经验和成熟做法的有效借鉴。 这是针对当前信贷管理短板,推动银行信贷管理根本性变革的重要举措。 必将对我国银行业的信贷管理和信贷业务发展产生深远的积极影响。 1.贷款分开控制 2.真实贷款与支付 3.核心要领 4.监管要求 5.实施要点 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贷款审批和贷款发放作为两个独立的业务环节,分别管理和控制。 为降低信贷业务操作风险,通过信贷业务流程中的贷款调查、审核、审批等环节,特别是贷款审批环节,区分贷款发放和支付环节。 “贷”即放款,具体是指经银行批准后发放、发放合格贷款的过程,有利于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人资金安全。 有利于打造流程库,提高专业化运营质量和效率。 审核资金到位情况,根据项目进度审核贷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是贷款发放和支付的重要前提。 贷款人分业控制的操作要点是明确贷款执行部门的职责,包括: (一)审查银行内部授信流程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三是完善贷款执行部门考核问责机制。 10所谓“实贷实付”,是指商业银行(贷款人)根据贷款项目进度和有效贷款需求,按照合同约定,以委托付款的方式向借款人支付贷款资金,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付款委托。 借款人交易对手商定的付款流程。 11 对“实贷实缴”原则的研究不能脱离传统意义上的“实贷实存”。 应该说,“实贷实付”之所以成为新信贷规则的重要创新和重大变革,是因为我国银行业长期以来忽视贷款使用和支付的管理,纵容贷款使用和支付的实际问题。 “实际贷款和实际存款”和“衍生存款”。 12 所谓“实贷实存”是指借款人申请贷款并经贷款银行批准后,贷款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指令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在银行的账户。并形成借款人的账户。 存款。 贷款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借款人自主决定资金用途。 只要资金使用不违反协议规定的贷款用途,贷款银行就不会进行干预和管理。 “实贷实存”是目前不少银行放贷的做法。 13 真实贷款和真实支付的重要现实意义:一是有利于将信贷资金引入实体经济; 二是有利于加强贷款使用精细化管理。 三是有利于银行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的管控。 年初,银监会组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执行《固定资产贷款暂行办法》的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从检查情况看,“实贷实缴”问题较为突出。 同时,一些银行认为,实行“实贷实付”原则,相当于实行委托支付的贷款支付方式,即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进行支付,贷款资金将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

15这种认识虽然有失偏颇,但在银行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也是造成当前商业银行“实贷实付”执行偏差的重要因素。 “实贷实付”作为“三举措一指导”的核心要求,有其严格科学的理论体系和实践操作要求,其内涵和外延远远超出委托支付的范围。 16 (1)满足有效信贷需求是“实贷实付”的根本目的 (5)协议承诺是“实贷实付”的对外实施基础 17 (1)满足有效信贷需求是根本目的“实贷实付”的根本目的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基本建立了全面风险管理体系(ERM),信用风险管理水平取得长足进步。 与此同时,贷款资金闲置甚至贷款挪用问题仍然存在。 企业通过资金池等方式任意操纵信贷资金,造成信贷损失的案例不少。 在没有有效信贷需求的情况下意外发放贷款绝不是贷款管理的常态,是一种完全背离风险管理常识的风险行为。 没有有效信贷需求的授信,所谓的“全面风险管理”只是纸上谈兵。 18 (二)按期发放贷款是“实贷实还”的基本要求。 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当借款人自有资金未按时足额收到时,贷款资金就会“单打独斗”或“单次垫付”。 “这是非常危险的,违反了最基本的信用管理原则。对借款人项目资金运作的分析,是其项目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的综合写照,是风险分析的关键部分,也是了解借款人项目资金运作情况的重要组成部分。”您的客户 () 并了解您的风险 () 。

欧美银行业基本不存在闲置贷款问题。 19 (三)委托支付是“实贷实付”的重要组成部分。 银行通过委托支付的方式,将信贷资金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保证贷款的实际用途与约定用途一致,有效降低因贷款产生的信用风险。 基本上不会留在借款人的账户上,借款人的财务成本大大降低。 大量信贷资金不再“闲置”,而是流向真正需要贷款的中小企业,委托支付最终形成银企双赢。 20 (四)贷款分业监管是“实贷实付”的内部治理机制。 “贷款分开管控”是指商业银行将贷款审批和贷款发放作为两个独立的业务环节,分别进行管理和控制,从而改变过去不区分贷款审批和贷款发放的错误做法。 根据“三措施一指引”的要求,商业银行必须设立独立的贷款经营部门或岗位,落实贷款前提条件,并负责贷款发放审核。 贷款运营部门应独立于前台营销部门和中台授信审批部门。 21 (五)协议中的承诺是“实贷实付”的对外实施依据。 “流动贷款、真实支付”要求贷款人事先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目的,并就贷款条件、还款方式、接受监管、违约等事项达成一致。 职责和其他事项。 协议承诺是明确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权利义务界限和法律纠纷的重要依据,也是督促贷款人配合落实“实贷实付”的法律保障。 22 (一)明确分贷管控的部门职责; (二)贷款支付实行委托支付的原则,但借款人自行支付的除外; (三)明确委托支付的刚性条件; (四)规范委托支付审核要求; (五)重申项目资金同比例到位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六)明确委托支付资金到账时间; (七)严格控制独立付款的支付。

24 贷款分控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贷款审批和贷款发放作为两个独立的业务环节,分别进行管理和控制,以达到降低信贷业务操作风险的目的。 1.设立独立的贷款执行部门。 2.把资金到位情况审核、根据项目进度审核贷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作为贷款发放和支付的重要前提。 25 贷款支付实行委托支付原则,但借款人自行支付的除外。 《三措一指引》确立了贷款资金支付管控的两种贷款支付方式,即:贷款人委托支付方式和借款人自行支付方式。 其中,委托支付是贷款支付的基本方式,自主支付是贷款支付的辅助方式。 26 明确委托支付的硬性条件。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单笔贷款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者超过500万元的,采取贷款人委托付款方式。” 同时,对于固定资产贷款,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单次还款金额低于50万元的,借款人可以自主还款。 27 明确委托支付的硬性条件。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贷款人应当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点、业务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类型,合理约定还款方式。贷款资金及贷款人委托支付的标准金额。” 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采用贷款人委托支付方式: (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资信状况一般; (2)支付对象明确,单次支付金额较大; (三)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28 明确委托支付的硬性条件。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委托支付方式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象,但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由借款人自主支付: (一)借款人无法提前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的; (二)借款人的交易对方不具备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条件; (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9 标准委托支付审核要求采用贷款人委托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当提交合同约定的交易材料,供贷款人审核。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借款人需要提交的交易材料,明确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相关的货物、服务、资金等各类交易需要提供的交易文件或凭证,以及文件或凭证的详细要求(如交易文件或凭证记载的交易标的、签名、印章、填写规范等)等 30 重申项目资金到位与拟贷款比例一致的要求金额到位并与贷款结合使用。

“这是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对资金的要求。《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十五条规定:“贷款人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按照项目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发放贷款资金。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 贷款发放前,贷款人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金已足额并与贷款同时使用。 ” 31 委托支付资金到账时间依据国际惯例和贷款支付通行做法。 原则上,贷款人应在贷款发放当日通过借款人账户向借款人交易对手支付贷款资金。 确实,因客观原因,贷款资金无法在贷款发放当日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的,贷款人应当在下一工作日完成委托支付。 32 自主支付的支付控制 1、借款人在提交提款申请时应提供贷款资金使用计划。 2、贷后管理中,贷款人应定期检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检查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实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3、对于借款人不遵守约定用途的,贷款资金按照标准金额和金额支付,或者分批逃避贷款人委托支付的,贷款人应及时采取补充发放贷款、发放贷款等措施。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贷款资金使用异常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等。还款条件,或者按照合同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发放和支付贷款资金。

33 一是部分银行不按项目进度发放贷款的突击放贷现象依然存在; 二是还存在一些银行不严格执行委托付款,导致贷款闲置甚至挪用的问题; 三是还存在部分银行贷款协议未按要求及时完成调整的问题; 四是银行贷款分业监管的部门制衡机制尚未有效建立的现象。 35 委托支付操作要点:贷款账户必须合规使用。 36 自主支付业务要点:合规审慎确定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贷款资金留在借款人账户的时间和金额审慎确定适用个人借款人独立还款方式。 情况37 实行“实贷实付”,是我国银行业提高信贷管理水平的重大变革。 是为了大局,也是为了长远利益。 商业银行要积极利用这一契机,更新风险观念,完善组织架构,实施流程再造,学习先进经验,改变旧有不良习惯,实行“真贷真付”​​。 您可以下载该课件并自行编辑。 本课件仅供参考! 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 如有侵权,请联系我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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