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关于印发常州市建筑领域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局,各市属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建筑领域劳务工程报酬和农民工工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 年 9 月 11 日
常州市建筑业劳务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劳务工程款和工资的支付行为,建立防止拖欠农民工工程款和工资的长效机制,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法》、《合同法》、《建筑法》、《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筑领域职工》和《江苏省建筑业劳务报酬及施工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的农民工劳务工程费和工资的缴纳,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从事建筑施工的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活动。 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建筑领域劳务工程款,是指建筑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按照规定向劳务分包企业支付的工程承包款。劳务分包合同。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本市建筑业企业从事劳务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货币形式向形成劳动关系或者提供劳务的农民工支付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的规定。
第二章 有关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市(区)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建筑领域劳动工程资金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管理。
建设、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建筑企业及所属工程劳务报酬的监督管理,以及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 对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应当依法处理并规范行业; 协助劳动保障部门查处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资事件。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建筑业企业用工的监督管理,督促用工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预警机制; 依法受理拖欠工资的举报、投诉,会同其他行政部门依法查处。对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资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出具事件调查报告。
总工会负责督促建筑企业建立健全工会组织,指导和帮助农民工加入工会; 工会可以代表农民工与建筑企业签订专项工资集体合同,监督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获取劳动报酬的合法性。 权益。
公安部门要加强会同有关部门的配合,防范、查处、制止农民工采用非法方法和手段索要工资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置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
信访部门负责受理有关劳动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的投诉; 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拖欠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投诉。
有关金融机构要配合做好建设单位付款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劳务工程款的支付
第五条 建设单位必须将建筑工程外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 禁止建设单位将工程承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和个体承包商(以下简称“承包商”)。
总承包商、专业承包公司发放劳务合同时,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不得向个体承包商(以下简称“承包商”)发放劳务项目; 禁止劳务分包企业再次将承包劳务业务转包。 发送一份合同。
第六条 劳务分包工程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报有关行政部门备案,并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分包工程款的支付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时付款的措施,确保劳务工程款的支付。
第七条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向劳务分包企业缴纳劳务工程费时,应当将款项汇至劳务企业指定账户。 不得向个体承包商(“承包商”)付款,不得以实物或实物支付。 支付方式可以是有价证券等形式。
第八条 劳务分包工程的发包人、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终止分包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劳务工程费。
第四章 农民工工资支付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向农民工支付月工资。 农民工工资应当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禁止向个体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或者其他非法用工组织者支付农民工工资。
按年、半年结算工资的,每月必须预付工资,预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剩余未结算已支付部分,按下列规定一次性结算并全额支付:
(一)实行半年工资结算的,上半年工资须于当年7月结算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