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
疫情影响下,企业在面临复工困难的同时,也面临着如何合法支付工资的问题。 本文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分析如下:
01
受疫情影响,长沙市企业已暂停运营。 工资应当如何支付?根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停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的,
不超过1个月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超过1个月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的标准支付停职补助金。
因此,企业受疫情影响停工不超过1个月的,仍应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工资; 如果企业受疫情影响,超过一个月没有开工,无法安排工人上班的,最低按照失业保险标准支付工资。
那么长沙目前的失业保险标准是多少呢?
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稳企业、稳就业、稳就业十项措施》,第二条规定
自2020年3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待遇统一提高至最低工资标准的90%。
据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拟调整长沙市2022年最低工资标准的网上征求意见通知
2022年4月1日起,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3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元/小时; 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74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元/小时。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停工不超过1个月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工资。 若停工超过1个月,4月1日起,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长沙区、望城区企业将获得最低1737元停工补贴; 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企业最低享受1566元停工补贴。
02
隔离期间、医学观察期间员工工资如何发放?
人社部发〔2020〕5号文件规定,员工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的,在隔离期间不需隔离。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政府实施的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 因采取措施导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费用。
03
隔离期满后仍需停岗治疗的员工,工资如何发放?
根据人社部铭电[2020]5号文件,隔离期结束后,对因受新型冠状病毒影响仍需继续治疗且无法重返工作岗位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适用职工医疗期间的有关规定支付其治疗期间的费用。 薪水。 根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职工在医疗期间,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04
如果员工因疫情和非疫情原因无法按时返岗,工资如何发放?
人社部发〔2020〕8号文件规定,如果员工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期上班或企业无法开工生产,建议企业主动与员工沟通。 如果条件允许,企业可以安排员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渠道进行沟通。 工作方式:在家工作完成工作任务,用人单位按照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对于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员工协商优先享受带薪年假、公司创造的福利假等各类休假,员工的工资福利按照相应假期发放福利标准。
05
疫情防控期间,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的用人单位加班时间和工资支付要求是怎样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2020]8号文件,对于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证职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企业,工会与职工可以适当协商。 因应对紧急生产任务而延长工作时间的,不受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但必须依法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
06
因个人原因不愿复工的员工如何支付工资?
社会部发〔2020〕8号文件指出,对符合规定复工的企业,要提供必要的防疫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员工返岗。 对于不愿返岗的员工,公司工会及时宣传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公司复工复产的重要性,积极劝说员工及时返岗。 对于劝说无效拒绝返岗或者有其他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公司将引导其依法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以员工缺勤为由扣留相应的工资。
07
因疫情防控原因,用人单位错过工资发放日期或需要延期发放工资的。 应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劳动部[1994]489号)第七条规定:
工资必须在雇主和雇员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付款。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同时,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1995年5月12日起施行)第四条的规定,劳动部劳动法[1995]226号)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理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支付时间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不包括:
(一)用人单位遭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
(二)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等情况受到影响的,经用人单位工会同意,可以暂时缓发职工工资。
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属于无理拖欠。
08
如何理解“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根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雇主必须每月至少向工人支付一次工资
▪ 实行月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公众假期,需提前支付费用。
▪ 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约定或按月预支工资,年底或年底结算工资。评估周期结束时。
▪ 如果实行周工资、日工资或小时工资制,工资可以按周、日或小时支付。
▪ 对于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一次性临时用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完成双方约定的劳动任务后立即支付工资。 ”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企业,企业应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员工协商,采取调整工资、轮休、缩短工作时间、延期支付工资等方式,妥善处理好工资支付、稳定就业等相关问题。 。
|曾家奎律师
湘潭大学法学硕士,团队创始合伙人,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天地人第三党支部书记,长沙市、岳麓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主任湖南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
|向文哲,见习律师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学士,现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见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