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具有正当性的说明书

2024-04-12
来源:网络整理

案件基本事实

郭某某与刘某某原本是夫妻,后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 刘某某与山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购买某区某住宅xx房。 合同价款30万元,房产权已登记。 该房屋的主人是刘某某。 同年3月,刘某某与其女儿郭某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刘某某将上述房产出售给郭某。 合同价款29万元,已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业主是郭某。 。 签订上述合同时,郭某正在读大学,尚未支付房款。

随后,韩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郭某、刘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郭某、刘某向韩某借款50万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判断

法院判决刘某、郭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刘某某与郭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刘某某确实负有巨额债务,并将其名下的房产无偿转让给郭某。 房屋转让的后果由随后的民事判决确定。 刘某某所欠债务无法偿还,造成第三人韩某某的利益受损。 可见,刘某、郭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因此,韩某请求确认刘某、郭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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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买卖双方特别是近亲属签订买卖合同并转让房屋所有权,但未支付对价,不能给出合理解释,且存在逃避债务、转移财产、侵权的主观故意时他人的合法权益。 ,所签订的销售合同应视为无效。

法律链接

行为人恶意与相对人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证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的事实以及口头遗嘱的事实或捐款。 待证明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消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刘振虎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惠和庭庭长、一级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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