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钟某城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定级定薪

2024-04-22
来源:网络整理

案件简介

钟某于2018年7月1日加入某城建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钟某的底薪为每月2200元。 并明确同意公司根据钟先生的工作能力和表现对钟先生进行评分。 薪水。 钟先生的工作期限至2021年4月20日,公司支付钟先生的工资至2021年3月31日。

双方于2021年4月21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但因工资问题发生纠纷。 钟先生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部分月份的工资差额。

仲裁过程中,公司提交了一份劳动合同,证明钟某的月工资为2200元,公司已全额支付工资。 钟某承认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但声称自己的实际工资标准与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不一致。 2021年1月之前,他的月工资为7319.36元,2021年2月之后,工资调整为5528.62元。 /月,并向他的银行账户提交了公司转账记录。

记录显示,2020年7月至10月,该公司每月以银行转账方式向钟某支付的款项为7319.36元。 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公司月付款额分别为4177.36元、3969.36元、3766.36元、5528.62元、5528.62元。

因此,钟某要求公司按7319.36元/月的标准向其支付2020年11月、2020年12月、2021年1月的工资差额,并按5528.62元/月的标准向其支付2021年4月的工资差额。 薪水。

对此,公司认为,钟某月工资中超过2200元的部分是公司支付给钟某的加班费、出差补贴等款项。 钟某并不认同公司的说法,并声称根据公司的财务报销制度,他通过签收现金的方式获得了出差补贴等报销。 该公司的财务账目包括他在2020年7月至2021年4月期间提交的信息。所有旅行和娱乐费用的发票。 该公司未提交工资表及相关财务账簿。

争议焦点

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与实际工资不一致,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处理结果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_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_支付工资

仲裁裁决支持了钟先生的请求。 该公司不服该决定,并将其告上法庭,但未能获得支持。

案例分析

虽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钟某的月底薪为2200元,但合同中还规定,钟某的工资将根据其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分级确定。 从上述合同条款可以理解,钟某的具体薪资金额由公司根据其工作能力、业绩等方面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同意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取书面形式的,口头变更已实际执行。 劳动合同期限超过1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此为由主张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无效的没有书面形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虽然本案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较低,但在长期履约过程中,公司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且相对固定。一段的时间。 据此,应当认定双方通过实际支付工资的方式改变了劳动合同的约定。 因此,公司根据劳动合同规定主张钟某月工资为2200元的说法缺乏依据。 应该是根据钟某的说法以及转账记录中比较固定的数值。 根据几个月的金额。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作出解雇、辞退、辞退、终止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的,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金额、时间、领取人姓名、签名等书面记录,并保存二年以上备查。 。

可见,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工资支付记录中应包含的事项,应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公司于2020年11月、2020年12月、2021年1月突然大幅降低工资,应证明降低劳动报酬的合理性、合法性。 该公司声称,钟某领取的工资包括出差津贴和加班工资,但未能提供钟某签署的工资单等财务记录等财务记录,应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公司向钟某实际支付的工资标准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一致。 仲裁根据实际支付的工资数额确定标准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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