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衔接

2024-04-27
来源:网络整理

《电子商务法》没有专门设立一章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作出规定,但在消费者保护方面可以看到不少规定,并明确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联系。

1、强调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明确保护义务主体

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和深入,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已有《民法通则》、《刑法修正案(九)》等法律法规,明确加强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保护。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及电子商务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义务。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必须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 依法负有电子商务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依法承担责任。

2.消费者有权选择是否接受个性化推荐服务

相信很多人都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在电商平台购买了某种商品后,接下来几次登录平台都会出现类似商品的广告; 更重要的是,只要搜索某个关键词,平台也会持续推送相关产品。 这样,未来的消费者就可以选择不接受这种“智能”的个性化推荐服务。

《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时,还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符合以下条件的搜索结果:并不特定于他或她的个人特征。 选项。

3、禁止虚假订单、删除差评,让消费者了解真实的产品信息。

在电商行业,刷订单、刷评论似乎是从业者之间的一个心照不宣的潜规则。 然而,这些行为美化了商品的真实状况,严重影响消费者对商品的准确了解,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电子商务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禁止,进一步保证了消费者能够获取全面、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捏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促销,欺骗、误导消费者; 他们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上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评论。

4、如果格式条款规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则该内容无效。

大多数消费者不会注意到电子商务网站用户协议、商家声明等格式条款。 事实上,这些格式条款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而且不少条款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 《电子商务法》否定了某些格式条款的效力,并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通过格式条款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 格式条款等含有此类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5、未经收件人同意,快递员不得将快件交给他人签收。

网上购买的商品到货是一件值得期待的事情。 快递收货站和快递柜的普及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不过,虽然有相关规定要求快件送达指定收件人并提示收货,但不少快递员在没有事先征得收件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快件送到快件柜,为纠纷埋下伏笔。

《电子商务法》再次规定了这一问题,要求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发货时提示收货人当面验货; 如果将货物交给他人代收,必须征得收货人的同意。

6、消费者电子支付账户被盗的,支付平台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在杭州,移动支付的普及,让出门忘记带现金不再成为问题。 然而,移动支付方式和银行卡支付一样,存在被诈骗的风险。 《电子商务法》规定了此类风险的责任,包括风险发生后的举证责任:

未经授权的支付造成的损失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承担;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非授权支付是由于用户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发现支付指令未经授权或者收到用户支付指令未经授权的通知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损失扩大的责任。 承担部分责任。

(浙江省电子商务促进中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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