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第四方支付”是怎么炼成的?

2024-04-27
来源:网络整理

说到“第四方支付”这个概念,很多人都比较陌生。 事实上,它早已融入我们的日常生活。 无论是商店收银台放置的扫码盒,还是小程序结算页面上的动态聚合码,很多都是第四方支付平台提供的服务。

第四方支付又称聚合支付,是指聚合相关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电信运营商等多种支付工具的新型支付方式。 第四方支付平台是第三方支付机构或其他支付机构与最终用户之间的平台。 通过整合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渠道,实现支付渠道资源优势互补。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第四方支付案件。 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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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2019年至2020年,被告人王某在本市朝阳区等地,在未取得支付结算业务资质的情况下,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为接口与他人合作搭建支付结算平台,设立聚合支付通道,利用开立某公司等空壳公司账户,非法为赌博网站等客户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牟取暴利。 和解金额超过2900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王某于2021年2月2日向公安机关自首,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书》。 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主动返还违法所得。

井小吹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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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活动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违法所得二倍以下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 )擅自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特色项目或者其他限制项目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营业执照或者批准文件;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经营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等人设立的涉案公司主要从事非法第四方支付业务,并以此为主营业务从事资金二次清算,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非法经营; 同时,被告人明知该非法连接的网站是赌博平台,并为其犯罪行为提供支付结算等协助。 情节严重,其行为也构成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根据想象竞争与合作的原则,应以非法经营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 一审法院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经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第四方支付是随着移动支付的快速发展而出现的,灵活便捷。 但由于缺乏严格的监管机制,一些不法分子非法利用第四方支付在黑灰网络行业从事洗钱活动。 根据具体情况,此类行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洗钱罪、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包庇、隐匿犯罪所得等罪。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支付业务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因此,第四方支付平台经人民银行批准后可以从事支付业务。并取得相关支付牌照。

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非法“聚合支付”服务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要求,聚合支付被严格定位为“收单外包机构”,其中规定“收单外包机构”协议签订、收单业务交易处理、资金结算、风险监控、受理终端主密钥生成与管理、差错与纠纷处理等均由外包服务机构负责。 “因此,第四方支付平台一旦越过规定的红线,从事上述业务就会成为非法平台。

加强第四方支付平台监管治理刻不容缓。 作为第四方支付平台,也必须约束自身行为,未取得相关业务资质或牌照不得开展相关业务; 必须自觉遵守反洗钱和商户资格审查义务; 必须遵守监管政策,建立合法合规的内部管理制度。

供稿:北京市第三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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