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号“微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书商评字

2024-05-07
来源:网络整理

编者注:

关于威力无穷的“不正当手段”:

一、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或者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已经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未注册的,由商标局予以撤销。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

2、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3、本案中,“微信”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人已用尽第七条规定; 第 10.1.7 条和第 10.1.8 条; 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等,都没有任何用处。 直至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才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无效。 多么奇迹啊! 是不是太棒了!

争议商标:

关于“微信”商标

关于无效宣告请求的裁定

商评字[2018]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授权代理人:北京金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微信食品有限公司

授权代理人:深圳市智恒信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1月22日对第“微信”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申请后,根据《商标法》第六条的规定,根据《商标评审规则》,依法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 审判现已结束。

申请人的主要原因:

1、申请人的“微信”商标具有较高的原创性和驰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 争议商标的注册很容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提供者的混淆。

2、诉争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微信和图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文字完全相同,指定商品也存在一定关联。 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 混乱和错误识别。

3、申请人的“微信”商标已成为驰名商标。 诉争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 诉争商标的注册会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着性。

4、“微信”是知名即时通讯软件的名称,申请人拥有该知名软件的名称权。 诉争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驰名产品唯一名称权。

5、被申请人对系争商标的注册属于基于他人关系、明知他人商标存在的恶意抢注行为。 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行为。 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6、“微信”商标已被申请人广泛使用,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 被诉人在指定商品上申请注册“微信”商标,不能起到显着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7、申请人的“微信”品牌应用已拥有超过8亿用户受众,在公共服务领域拥有大量微信用户。 如果诉争商标被注册和使用,不仅会导致消费者对微信所提及商品的特征和产地产生误解,而且还会对已经形成的稳定的市场秩序产生负面影响。

8、诉争商标注册人具有明显的抄袭、抄袭、模仿他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意图。 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是注册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注册的商标。 其注册和使用不仅会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解,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造成损害。 损害。 被申请人对系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根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条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诉争商标应当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申请人微信官方网站对“微信”产品历史及“微信”应用的介绍;

2、申请人“微信”品牌所获得的荣誉及媒体报道;

3、《微信商业化价值研究报告》、《微信品牌价值研究报告》等研究报告材料;

4、以前的行政机关裁定和法院判决书;

5、陕西省企业信息公示系统西安艾格瑞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易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查询;

6、西安艾格瑞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商标列表及部分商标信息;

7、深圳市新泽西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微信食品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材料;

8、系争商标相关转让公告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原因:

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

诉争商标具有独特的经营理念,其理念与引证商标完全不同。

引证商标核准注册时间晚于诉争商标,不应受驰名商标保护。

诉争商标的使用不具有欺骗性,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和其他特征产生误解,也不会有危害社会主义道德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

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况。

注册微信发短信的时候一直失败_微信怎么注册不了_注册微信必须要有手机号码吗

如今引证商标已有近10亿人使用,即时通讯软件与引证商标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无法区分商品来源。

而且,被诉人对诉争商标进行了广泛的商业使用,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影响。

综上,应维持系争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或光盘):

1、诉争商标的广告语;

2、其他单位注册的“微信”商标档案信息;

3、系争商标转让协议及被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出的撤销申请;

4、诉争商标的使用证据;

5、被诉人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6、媒体对被诉人的报道等。

关于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的质证理由与无效宣告请求基本一致。

经审查发现:

1、诉争商标由西安艾格瑞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1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该商标于2013年1月21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并获准注册。用于第 29 类干肉和鱼制品。 关于食品和其他商品。 2014年8月20日,诉争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并转让至深圳市新泽西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16年8月2日,诉争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并转让至深圳市微信食品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为本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1月24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指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 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有第三方提出异议。 商标局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对引证标准予以注册的决定。本案被申请人以引证商标已成为核准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商品的通用名称为由,提出撤销引证商标申请。 (已记录)和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目前正在审查过程中。

3、诉争商标原注册人西安艾格瑞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申请注册商标300余件。 除本案诉争商标外,其还申请注册了“微信”、“”、“”、“”、“洁伊雅”、“希希利”等与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支持。

我委认为,鉴于2013年8月30日修订的《商标法》(以下简称现行《商标法》)已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本案中诉争商标的核准注册时间早于2014年5月。 1月1日,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现行商标法。

综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1、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近似商标,即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2、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对申请人“微信”商标的复制、模仿,即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修改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3、诉争商标是否损害了申请人在先驰名产品的特有名称权,是否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过的、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抢注行为,即是否注册诉争商标的使用违反了修改前的《商标法》。 》第三十一条;

4、系争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修改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5、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修改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

6、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修改前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7、系争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1,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肉干等产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等产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差异。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各自指定的商品上。 ,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解,不构成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之二,申请人提交的备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微信”商标已通过长期使用而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广泛宣传。 因此,申请人关于系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修改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针对焦点问题三,申请人主张诉争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在先的驰名产品专有名称权。 但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备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微信”在诉争商标申请前已构成驰名产品。 其为唯一名称,且申请人此前已申请注册引证商标,因此不再具备驰名商品唯一名称的属性。 申请人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申请人认为,系争商标系抢注申请人的“微信”商标,违反了修改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但鉴于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在与诉争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微信”商标。系争商标指定为第29类肉干,并取得一定影响。 因此,我们的委员会不支持这个提议。

关于焦点问题4,申请人虽然引用了修改前的商标法第十五条作为本案的法律依据,但并未做出具体说明,也未提交相应的证据支持其主张。 因此,申请人的主张委员会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五,修改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称“夸大欺骗性宣传”,是指商标超出指定商品的内在质量和其他特征。 。 表达的程度很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修改前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不利影响,是指商标本身或者其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的情况。 本案中,诉争商标不构成上述规定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六,诉争商标由“微信”组成,使用在第29类肉干等商品上。 它不仅直接表明商品的功能用途和其他特征。 它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特征。 商标的显着性不违反修改前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七,本案中,系争商标原注册人西安艾格瑞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商标300余件。 除本案系争商标外,其还在其他多个类别中申请注册“微信”。 、“”、“”、“”、“洁依雅”、“希希利”等多个与他人在先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诉争商标原注册人的上述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复制、模仿他人驰名商标的主观故意。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和管理的正常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外,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提交的证据光盘副本已损坏,请求我委提供该光盘副本。 由于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可以在商标局商标检索系统中找到,基于行政效率的原则,我委将不再交换申请人的证据。

综上,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公司委员会裁定如下:

诉争商标应当被宣告无效。

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并同时或者在限期内将起诉书副本提交人民法院。最迟十五天或 请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的委员会。

学院组成员:

胡鹏娟

乔业红

沉琼山

2018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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