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17号
为配合实施《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2号),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2号)。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公布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2010 年 12 月 1 日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2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
《办法》第二条所称预付卡不包括:
(一)仅限社保缴费的预付卡;
(2)预付卡仅限公共交通;
(3)预付卡仅限于支付电话费和其他通讯费用;
(四)发卡机构与特约商户为同一法人的预付卡。
第三条 《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所称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5人以上,是指申请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5人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电子通信、信息安全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技术职称;
(二)从事支付结算业务或金融信息处理业务2年以上或从事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电子通信、信息安全工作3年以上。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技术总监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称反洗钱措施包括反洗钱内部控制、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保存等,以防止洗钱、恐怖活动等。融资和其他金融犯罪。 活动措施。
第五条 《办法》第八条第(六)项所称支付业务设施包括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网络通信系统以及容纳上述系统的专用机房。
第六条 《办法》第八条第七项所称组织机构包括具有合规管理、风险管理、资金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等职能的部门。
第七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所称信息处理支撑服务包括信息处理服务和信息处理支撑服务。
第八条 本办法第十条所称对申请人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包括:
(一)直接持有申请人50%以上股权的投资者;
(二)直接持有申请人股权且间接持有申请人股权超过50%的投资者;
(三)直接持有申请人股权、间接持有申请人股权50%以下,但其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投资者。
第九条 本办法第十条所称持有申请人股权10%以上的投资者包括:
(一)直接持有申请人股权10%以上的投资者;
(二)直接持有申请人股权且间接持有申请人股权10%以上的投资者。
第十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所称书面申请应当载明申请支付业务的具体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