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待遇一览表)2016年10月22日

2024-05-07
来源:网络整理

(完整版) 生育保险待遇清单 生育保险待遇清单项目 生育津贴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并由用人单位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 女职工生育、流产(人工流产)的,生育津贴享受标准为: 1、正常分娩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还额外享受30天产假。被添加; 交货困难的,将额外增加15天; 对于多胞胎,每增加一个婴儿,将增加 15 天; 2、怀孕不满12周的,产假为30天; 怀孕12周以上28周以下的,产假为45天; 怀孕28周以上的产假为45天,产假为98天; 3、生育津贴每日发放标准按照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引产)前一个月缴纳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天计算; 4、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每日发放标准×产假天数。 护理假津贴 参加生育保险且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男性职工,其配偶生育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的子女的,可享受15天的护理假津贴。 1、男职工护理假津贴每日发放标准按照用人单位为男职工配偶出生前一个月缴纳的生育保险费除以30天计算; 2、护理假津贴=护理假津贴每日发放标准×产假天数。 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和个人结算方式。 第一次产前检查费用185元,在妇幼保健院(站)进行。 产后探视30元,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完成。

(一)首次产前检查及产后探视费用的结算。 职工首次产前检查和产后随访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武汉市妇幼保健院按照定额标准统一结算。 (二)门诊产前检查费用结算。 职工符合生育保险规定限额(含限额)内的门诊产前检查费用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实际费用向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超过限额的部分由个人缴纳。 (三)生育、流产(人工流产)医疗费用结算。 生育范围内费用低于定额90%(含)时,按实际费用减免; 生育范围内费用高于定额90%但低于100%(含)的,按定额减免或减免; 生育范围内的费用高于限额。 100%小于150%(含)部分,个人自付费用30%,医疗机构承担30%,生育保险基金降低费用40%; 生育范围内费用超出限额150%以上的部分,个人自费30%,其余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定点医院年度考核结果确定服务。 (四)非就业男性职工生育、流产(人工流产)医疗费用的结算。 生育范围内的费用低于定额的,按实际费用减免或减少; 生育范围内的费用高于固定金额的,在固定金额的基础上减免或减少金额。 医院级别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项目标准 门诊产前检查 515元 515元 515元 正常分娩 2000元 2200元 2500元 辅助分娩 2100元 2400元 2800元 剖腹产 2600元 3100元 3900元 人工引产 1400元 1700元 2000元 人流门诊 450元 500元 600元 住院治疗 1000元 1200元 1500元 计划生育手术收费项目及标准 1.宫内节育器置入80元,取出75元; 2. 2、皮下植入100元,取出55元; 3、输卵管结扎术1500元; 4、输精管结扎术500元; 5.输卵管再通术3000元; 6.输精管再通术2000元。

对职工符合生育保险规定且限额(含)以内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实际费用向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超出限额的部分由个人承担,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支付个人费用。 参保人员在生育保险定点医院转入定点医院分娩、流产(引产)时,可以申请因医院检查、会诊无法确诊的疑难病,或者无法诊断的严重疑难病。由于医院技术和设备条件有限,无法进行诊断和治疗。 处理转移。 转诊至武汉市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预付。 医疗结束后30日内,用人单位持申请材料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现金报销。 生育医疗费用超过本市同水平。 个人按定点医疗机构标准定额的50%缴纳。 对于长期驻外工作的职工,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可以会同用人单位选择1-2家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院。 长期驻外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由个人预支。 须在医疗结束后30日内提出申请,由单位辖区社保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报销。 医疗费用超过本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定额标准的部分,个人需自付30%。 生育医疗目录执行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支付标准以及相关补充规定。 其中,乙类诊疗项目和乙类药品没有个人缴费比例。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