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中小企业综合保险
(2016版适用于小微企业)条款
中国银保监会注册号:C1
本保单是指《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小企业综合保险保单》(以下简称“本保单”,编号见“保单明细”),由《投保表》组成》、《保险单明细》、《保险合同》、《小微企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条款》(小微企业适用)、《审批表》等相关文件组成。
1. 可保业务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从事出口贸易,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投保本保单:
(1)被保险货物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口时,付款方式为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信用证(OA)或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L/C)。 ),信用期在一年以内;
(2)被保险人的销售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2、保险责任
2.1 可保风险
第二条 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内,对被保险人保险业务中发生下列风险所造成的直接损失,按照本保单承担保险责任:
(一)经营风险
非信用证付款方式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买方破产或无力清偿债务;
2、买家拖欠付款;
3.买家拒绝收货。
信用证付款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开证行破产、停业或被接管;
2、发卡银行违约;
3.发卡银行拒绝接受付款。
(二)政治风险
非信用证付款方式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买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规章或者采取行政措施:
(一)禁止或者限制买方以合同约定的货币或者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付款;
(2)买方购买的货物禁止进口;
(三)撤销向买方颁发的进口许可证或者不批准延长进口许可证有效期。
2、买方所在国家、地区或者付款必须经过的第三国签发延期付款指令;
3、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骚乱,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的;
4、其他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并被保险人认定为政治风险的事件。
信用证付款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规章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开证行以信中指定的币种向被保险人支付信用证金额信用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 ;
2.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或信用证付款必须经过的第三国签发延期付款指令;
3、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骚乱,导致开证行无法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
4、保险人认为政治风险导致开证行无法履行信用证项下付款义务的其他事件。
2.2 保险责任的发起和终止
第三条、第二条所称保险责任自被保险人按照销售合同约定出口货物或者按照信用证条款提交单据时起算,至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终止:
(1) 被保险人收到销售合同项下保险范围内的全部款项;
(二)保险人充分履行本保险单项下的赔偿责任;
(3)销售合同终止且未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损失;
(4)本保险单终止;
(五)其他导致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形。
3.排除情况
第四条 除本保单另有规定外,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承担责任:
(1)汇率变动造成的损失。
(2) 因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的违约、欺诈等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者因被保险人的代理人破产而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条款第二条约定的风险已经发生,或者因买方根本违反销售合同或者预期将违反销售合同而被保险人仍向买方出口;
(4)采用信用证以外的付款方式产生的下列损失:
1、被保险人向其关联公司出口产品,因商业风险而遭受损失;
2. 由于被保险人未及时取得所需的各种许可、批准或授权而导致销售合同不能或延迟履行而造成的损失。
(5)信用证付款方式下发生下列损失:
1、因单据或单据不符而导致开证行拒绝承兑或付款而造成的损失;
2、因信用证项下单据在交付或电讯过程中延误、丢失,或不完整、误寄而造成的损失;
3、虚假或无效信用证造成的损失。
(6)本保单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损失。
4. 保险费
第五条 本保单规定每年缴纳保险费。
无论本保单其他规定如何,被保险人按照规定缴纳年费后,保险人自缴纳年费之日起开始按照本保单的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保单年度内符合本保单第一条规定的出口贸易纳入保单承保范围,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5. 索赔和追偿
5.1 索赔时间
第六条 发生2.1规定的风险事件后,被保险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1)当买方或开证行遇到违约风险时,被保险人应在风险发生后30天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二)发生违约以外的其他风险时,被保险人应当在风险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超过上述理赔期限,影响保险公司权益的,保险公司有权降低赔偿比例,但经保险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
5.2 索赔流程
第七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提交《索赔申请表》和下列基本索赔文件/资料:
(1)贸易合同(或订单、形式发票、电子邮件等能够证明贸易合同关系的文件);
(2) 商业发票;
(三)出口报关证明文件;
(四)海运提单等货物运输(或交付)单据;
(五)代理协议;
(6)买方拒收货物的证明文件(仅在买方拒绝接受货物风险时提供);
(七)政治风险证明文件(仅在存在政治风险时提供);
(八)买方(开证行)破产证明文件(仅在存在破产风险时提供);
(9)信用证正文及开证行拒付单据(仅在付款方式为信用证时提供)。
被保险人提交的基本理赔材料不齐全且未按保险人要求提交补充材料的,保险人有权暂时拒绝受理理赔申请。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后,有义务协助保险人进行境外调查。
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后追回赔付的,应当在收到赔付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人。
5.3 损失确定和赔偿过程
第八条 保险人受理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
(1)经保险公司调查核实,被保险人与买方不存在贸易纠纷且符合保单规定的其他赔偿条件的,保险公司将在30个工作日内核定保险责任,并通知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承保赔偿结果。 人们。
(2)经保险公司调查核实,被保险人与买方之间发生贸易纠纷的,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处理:
1. 被保险人可先与买方协商解决争议。 如果买卖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保险人将在收到被保险人书面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对买卖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调查核实。 对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将赔偿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
2、若被保险人与买方协商不能解决纠纷,经被保险人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根据销售合同和调查结果能够确定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将确定保险责任。 30天内的保险责任。 受保人将在工作日内收到索赔结果的书面通知。
3、被保险人与买方无法达成和解协议,且不同意保险人的责任认定结果的,应首先在买方所在国家(地区)进行仲裁或提起诉讼,并取得有效的仲裁裁决。 或者法院作出判决并申请执行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书面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将索赔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 由此产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和律师费,被保险人应当提前通知保险人,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后提前支付。 被保险人胜诉且损失属于本保单范围的,发生责任时,费用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按权益比例分摊; 否则,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三)索赔结果为同意赔偿的,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人将涉及赔偿的销售合同和/或信用证项下权益转让给保险人后10日内支付赔偿。
5.4 损耗计算
第九条 保险人在评估损失金额时,应当扣除下列金额:
(一)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买方已经赔付、抵销,被保险人降低价款、放弃部分债权或者接受买方反请求的;
(二)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追回的相关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倒卖货物、变卖抵押物所得的款项以及担保人支付的款项;
(三)被保险人从开证行或者买方取得的其他资金或者权益;
(四)被保险人按照买卖合同应向买方收取的利息、罚息、违约金等;
(五)其他不合理的付款或者费用。
第十条 被保险人最终获得的赔偿金额为评估损失金额与保单规定的赔偿比例的乘积。 但保险人在单一买方/开证行项下支付的赔偿金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规定。 表中列出的单个买方/开证行的最高赔偿金额。 其中,在任何情况下,评估损失金额均不得超过出口货物的发票金额。
对于以美元计价的销售合同,保险公司将以美元支付赔偿; 对于非美元货币的销售合同,按照涉案第一批出口产品发货当月第一个工作日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支付赔偿金。 基准价(人民币、美元、欧元、日元、港币、英镑除外,均采用中国银行折算价)将非美元货币兑换成美元支付赔偿金。
5.5 最大补偿限额
第十一条 本政策规定了最高赔偿限额。 最高赔偿限额在《保险单细则》中载明。 最高赔偿限额是指在保单年度有效期内,保险人对保险范围内被保险人的出口所承担的最高累计赔偿金额。
5.6 涉及货物装卸的索赔
第十二条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发生时,涉及货物搬运的,被保险人应当本着尽量减少损失的原则,积极自行或者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搬运货物。 否则,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者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在货物加工前,保险人可以先行向被保险人赔偿,但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人的要求继续加工货物。 货物加工收入扣除相应加工费用后的余额,由双方按各自权益比例分配。
5.7 恢复成本
第十三条 除本保单另有约定外,本保单项下发生的任何赔偿费用均由保险人全额承担。 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发生的相关赔偿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保险人不承担。
5.8 追回资金的处理
第十四条 保险单约定的风险发生后,保险人支付赔偿前,无论被保险人与买方是否有特别约定,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买方向被保险人支付的任何款项均不予赔付。视为按照付款日期的顺序。 向买方偿还保险项下被保险人的应收账款。 保险项下应收账款是指被保险人缴纳保险费的出口对应的应收账款。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赔偿后,应当优先全额抵扣相关责任人支付的金额,弥补保险公司的赔偿损失。 超过保险人赔偿损失的部分,归被保险人所有。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赔付后,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向相关责任人追回或者收到的应得公司款项的部分,视为公司代扣,并应当在10日内扣留收到相关款项。 应付保险公司的部分应在工作日内退还给保险公司。
5.9 赔偿金返还
第十七条 给付赔偿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保险人应当在收到保险公司退款请求后十个工作日内退还保险公司已支付的赔偿金:
(一)虚假贸易关系;
(二)被保险人擅自接受退货、同意贴现、放弃债权,或者擅自与买方或者开证行达成和解协议的;
(三)因被保险人的原因,保险人无法行使代位求偿权的;
(4)保险人对损失原因的认定不属于本保单的保险责任范围。
六、被保险人的义务
6.1 基本原理
第十八条 投保后,被保险人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像未投保时一样保持必要的审慎态度。 被保险人应当尽力保护自己的权益。
6.2 诚信原则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当按照最大诚信原则,真实、全面、准确、及时地以书面形式告知保险人可能影响保险人风险预测、费率确定和索赔追偿的信息。
6.3 不良信息通报
第二十条 当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买方、开证行的不利消息或者出现本保单条款第二条规定的任何风险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及时书面书面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 如果买方或开证行进入破产程序,被保险人有义务及时向有关法院或机构登记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