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舒城县有关财政政策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并列入县局部门年度预算用于具体工作任务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对项目预算编制与审查、资金拨付、决算评价等实施有效控制。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职责分工
(一)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县级局的年度预算、决算; 协调县财政专项资金预决算审核; 负责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督。
(二)业务单位办公室负责研究提出项目计划和预算,参与专项资金论证和审核; 负责提出具体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方案和方案,并按照具体要求实施项目。
(三)县局纪检监察办公中心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预算
第五条 各股份处上年度末应根据本部门职责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编制下年度项目计划,严格按照规定说明项目依据、实施内容和资金估算。符合市、县金融法规的要求。 。
第六条 财务单位根据各单位办公室提出的项目计划,综合平衡总体项目,汇总整理形成本部门年度预算,报主任室审查,并报县财政部门。正在经主任办公室研究批准。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出
第七条 县财政局最终批准预算后,项目管理单位根据工作安排提出资助计划,并与县财政局办公室协商后,报局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八条 专项资金按照县财政局批准的预算经济科目使用,专款专用。
第九条 专项资金属于财政集中支付的,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照财务规定办理相应资金拨付。
第十条 专项资金报销的,项目实施具体负责人应当持合法有效的收据、合同、文件、审批单等,按照县局财务管理规定办理报销审批手续。相关材料。
专家咨询费、评估费、劳务费等必须以专家签字的费用发放单缴纳,并提供专家个人银行账号,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销审批手续。项目实施的要求。
差旅费、培训费等费用报销按照涡阳县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需要采购物资的,应当按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要求,以询价、谈判、招标等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需要检查、培训、咨询、聘请专家等服务的,业务单位办公室应当在项目计划中明确服务提供者的资质、业绩等要求,并提出替代的合格服务提供者提请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后,可按照经济合理、有利于工作的原则,通过招标方式采购服务。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
第十三条 经营单位应当有效使用专项资金,按照项目安排和完工期限及时开展项目工作。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监督
(一)财务处按季度统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报送委员会领导。
(2)项目完成后,业务单位办公室应及时受理、汇总项目材料并报送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后报组委会领导。
(三)县局纪检监察室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四)必要时,县局应当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或者审计。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要求,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内容和资金支出。 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业务单位办公室必须按程序提出建议。 经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办公室起草方案报县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