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7次法官会议纪要

2024-05-11
来源:网络整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同意办理“管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七次法官会议纪要)

案情简述:A将涉案工程以公开招标的方式承包给承包商B(建筑公司)。 随后,B公司以内部承包的名义将涉案工程非法分包给自然人C公司。 双方同意,该项目结算价为甲乙双方最终结算价,以确定的项目结算总价为准,丙按项目结算总价的15%向乙方支付综合管理费。 涉案工程已竣工交付使用,A已向B支付全部工程费。

现C某以B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B支付全部工程款。 B公司反驳称,其与C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但仍应参照相关工程价款协议,故按工程结算价的15%扣除综合管理费。

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合同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

A说:参见合同协议

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即使建设合同中包含多项工程价款,也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支付。 “管理费”是建设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协议办理。 分包商、违法分包商或者关联方(以下统称分包方)向分包方或者关联方(以下统称建设方)索要“管理费”的,应当予以支持; 分包商要求返还“管理费”的“费用”不予支持。

B说:无效退货理论

标题所述情形下,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属于违法所得,合同中相关条款无效。 无效合同的处理方法参照。 分包商主张从支付的工程价款中扣除“管理费”的,不予支持; 建设方主张返还“管理费”或者不从工程价款中扣除“管理费”的,应予支持。

C说:实际参与管理理论

在标题所述的情况下,合同中规定的“管理费”有的是建设工程价款的一部分,有的是用于分包,为分包商赚取利润。 对于前者,如果发现分包商实际参与了施工管理服务,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对于后者,由于分包商未进行管理,也未做出实际贡献,其投入不存在折现回报。 问题。 在分配合同无效后果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防止失信当事人从合同无效中获取利益。

法官会议纪要: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法分包、违法分包或者挂靠等原因无效时,对分包人合同约定的“管理费”的处​​理,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合同的目的。

如果“管理费”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且分包单位实际参与施工组织、管理和协调的,可按合同约定办理。

分包人纯粹通过分包获利,而不实际参与施工组织、管理和协调,并在合同无效后索取“管理费”的,不予支持。

合同当事人以应收取“管理费”作为合同价款为由主张调整工程价格的,不予支持。

基于合同的相互关系,非合同当事人不能依据分包商与分包商之间关于“管理费”的约定主张调整应付工程款。

资料来源: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4月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审判员会议纪要》

根据此前的司法解释,加盟合同约定的“管理费”必须查处或者收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商违法分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不具备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员借用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名义的,企业与他人合作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因此,关联公司与被关联方签订的关联协议无效,协议中约定的管理费条款也无效。 ”

案例1:(2014)民审字365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河南公司通过25%的回扣从工程款中收取高额费用,并分级分包工程,扣留预算工程价,极易导致实际施工单位不执行强制性标准。用于项目建设。 此类行为会给工程质量造成隐患,难以保障工程安全,也将为腐败等不正之风、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提供条件。 对此,河南省高院发布《司法建议》,建议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加大执法监督和处罚力度,消除各级截留工程资金造成的工程质量隐患。 因此,本案涉及的河南省高速公路公司违法收取回扣问题应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案例2:(2018)最高院民诉5206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孙琪与华辰公司补充合同中的管理费约定是通过合同为华辰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未参与项目的实际管理和建设,属于违法行为。国家严格禁止的行为。 一审法院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四条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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