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营商环境好不好,企业最有发言权。 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不仅需要法律规定,更需要落实到审判实践和具体案件中,真正实现“每个案件都是一个营商环境”。 国务院《中小企业支付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支付条例》)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对于保障中小企业合同付款回收具有重要意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本案是南京法院直接适用《支付规定》作出判决的首例案件。 这也是南京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典型案例。 当中小企业遭遇拖欠货款时,司法部门为你撑腰!
案情: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拖欠中小企业款项被诉。
2013年6月27日,辽宁省某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房城乡建设局)与兰神(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兰神公司(以下简称兰神公司)规定,兰神公司为建设局A净水厂项目提供技术及高低压电气控制设备,价格超过1200万元。
合同约定了付款时间表,并规定了兰神公司的违约责任,但未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兰神公司按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所供货设备于2015年8月21日通过验收。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4年7月8日、10月支付了部分货款。分别于2015年8月24日和2015年8月20日,剩余逾490万元款项已被延期支付。
2020年10月10日,兰神公司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支付490万余元货款、逾期货款利息、律师费等。
裁判:《支付条例》实施后利息按每天5万计算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认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按照约定向兰神公司支付设备采购款,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向兰神公司支付495万余元无异议,可以予以确认。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派出单位,按《缴费条例》进行调整。 因此,2020年9月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规定日利率5/10,000(即年利率18%)计算。
一审法院判决住房城乡建设局向兰神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货款利息损失495万余元(2014年10月24日至8月31日期间的逾期货款利息损失) ,2020年114万元以上;自2020年9月1日起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495万元以上按日利率0.5%计算,直至实际还款日为止);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支付兰神公司律师代理费23万元。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服一审判决,以本案不适用《支付规定》且利息计算过高为由,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因兰神公司主动放弃部分期限利息主张,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利息起算日期调整为2015年8月21日,并驳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上诉。
法官陈述
应用支付规则的新标准
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曹廷生)
本案的主要焦点是如何计算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缴费条例》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拖欠缴费的行为将持续至《缴费条例》施行后。 因此,本案的利息也应以2020年9月1日为基准,分为两期计算。
第一期为2020年9月1日前
一审判决参照《销售合同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和LPR上调50%计算2020年9月1日前逾期利息标准,有据可依。 。
第二期为2020年9月1日之后
《支付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向中小企业支付费用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十五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逾期向中小企业付款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双方对逾期利息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签订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没有约定的,按日利率0.05%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中,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代理单位,兰神公司符合工业行业中型企业分类标准,双方交易内容为购买工艺设备和电控设备,完全符合适用《支付条例》的主客体条件。 双方签订的设备购置合同未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逾期付款罚款的计算标准,故2020年9月1日后的逾期利息应按日利率0.5%标准计算。
文:李娟
排版:赵丽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