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中小企业实务》重点条文解读

2024-05-12
来源:网络整理

【重点文章】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以及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照本法规定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分类标准; “大型企业”是指中型企业。

中小企业和大型企业根据合同签订时企业的规模类型确定。 中小企业在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签订合同时,应主动告知其是中小企业。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必须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 合同另有规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天。

大企业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时,应当按照行业规范和交易惯例,合理约定付款条件并及时支付款项。

合同约定采用履约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货物、工程和服务交付后必须通过检验或者验收作为向中小企业付款的条件的,付款期限为自检验或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逾期验收的,缴费期限自约定的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向中小企业付款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的约定。 不得强迫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使用商业汇票支付。 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了付款期限。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使用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 保证金收取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存款不得限制为现金。 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担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中小企业支付管理_中小企业支付条例_中小企业支付条例的出台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担保期满后及时核结中小企业收取的保证金。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变更、等待竣工验收批准、决算审核等为由拒绝或者拒绝办理内部缴费手续合同中没有规定的。 延迟向中小企业付款。

第十四条 中小企业利用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认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维权,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逾期向中小企业付款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双方对逾期利息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签订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没有约定的,按日利率0.05%支付逾期利息。

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网站、报纸等方便查阅的方式,公开上一年度中小企业欠款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对公众。

大型企业应将中小企业逾期付款合同数量和金额纳入年报,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拒绝、拖延向中小企业付款的,应当在公务消费、办公场地、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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