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主张生活费应受到一般仲裁时效一年的限制

2024-05-15
来源:网络整理

工人主张生活费一般仲裁时效为一年

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依法足额支付生活费。 员工提出的超过一年仲裁时效的主张未能获得人民法院支持。

【案件基本事实】

2014年11月,德州饭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饭店公司)安排程某等候上班。 等待期间,酒店公司从2016年2月至2019年5月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

2019年6月6日,程某向酒店公司提出辞职,并主动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9月23日,程某向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酒店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并弥补生活费。 委员会支持其部分请求后,酒店公司不服该决定,向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雇主称:我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公司成立初期经营状况良好。 后因各种原因及经营困难,因不具备经营条件,于2014年10月31日停止经营。 在此期间,没有经营活动,也没有收入。 消息人士称,相关员工自2014年11月1日起开始放假,并承诺为员工提供每人每月500元的基本生活费。 对此,全体员工均无异议。 我们公司不欠程某基本生活费,也不需要弥补,更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工人们辩称,基本生活补贴是法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人停工停产期间的保障金。 单位未依法缴纳的,应当予以补足,并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认为】

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企业不安排职工上班且职工不在其他单位上班的,应当支付不低于职工工资70%的工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本案中,酒店公司声称,自2014年10月31日因无法营业而暂停营业以来,程某一直在酒店公司的安排下待命,符合上述规定。支付基本生活费用的法律要求。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了基本生活费的性质以及此类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适用。 基本生活费不是雇员的劳动报酬,而是雇主的报酬。 依法承担的社会责任,不是劳动报酬,也不是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而采取的惩罚措施。 本着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用人单位生存发展的审判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前,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基本生活费的,适用60天的仲裁申请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后,不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适用一般仲裁时效,劳动者的请求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的限制,除非工人知道或应该知道他们的权利受到侵犯。 从日期开始计算。

本案中,程某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且有法定中止或中断诉讼的理由,且已开始领取基本固定生活费,应及时主张权利。 程某于2019年9月23日申请劳动仲裁,故程某要求酒店公司在2018年9月之前支付基本生活费差额的请求,确实已超过诉讼时效,不予支持。

工人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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