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技术支持涉嫌洗钱类犯罪屡屡发生

2024-05-15
来源:网络整理

介绍:

第三方支付平台主要是支付宝、微信、支付宝等,利用线下大型商户和小型商店作为支付接口,为传统商业提供服务。 第三方支付是连接消费者和卖家的平台和中介。 主要解决交易的信用问题,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实践中,消费者通过电子支付平台将资金转入第三方账户。 因此,在线支付已成为消费者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资金流动的重要方式。

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技术支持,涉嫌洗钱犯罪频发。 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服务时如何更好地规避这种风险是当务之急。 这篇文章我们主要关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明知”。 以供进一步讨论和分析。

文本:

201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标志着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业务纳入监管轨道,并确定“网络支付”可以作为非金融机构收取款项。 作为本人与付款人之间的中介,提供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划拨服务,确立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 并确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 最后明确了网络第三方支付的准入条件,即提供支付服务时必须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提出相关申请和许可要求。

因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具有“虚拟性”、“缺乏相关交易记录”、“可以促成跨境资金异常流动”等特点。 近年来,第三方支付平台成为洗钱的重要渠道,经常被犯罪嫌疑人利用。 第三方支付洗钱是指在第三方支付账户之间转移非法利益,隐瞒非法资金的性质和来源,经过多层处理后将资金重新投入合法经济领域。

具体表现是:

1、与银行相比,第三方支付平台对主体身份有正式审核。 它们不要求用户持有效证件亲自开户并进行大额交易。 他们只需要在线完成身份信息的认证。 相关规定要求第三方支付平台对用户进行实名认证,但不排除犯罪嫌疑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注册。 由于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的洗钱活动可以包装成虚拟商品交易的幌子(表现为大量注册空壳公司在网络平台开店的特征),因此赃款的真实来源最终被掩盖。 ,达到洗“黑钱”的目的。 。

2、第三方交易平台主要通过密钥、证书、数字签名的认证来完成。 加密技术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客户的隐私,但也阻止了相关监管部门定位非法交易主体的信息。 和监督。 原因在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每笔交易都可以在线上分割成多笔互不相关的交易,资金也可以合并并最终转移。 由于犯罪分子以网络交易为掩护,调查机构很难查明资金的真实来源和去向。

3、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开通跨境支付功能。 在跨境支付业务中,第三方支付平台只需找到充足的境内外资金需求,即可连接境内外有资金交易需求的企业。 原因在于,第三方支付公司作为“中间人”,可以人为改变资金流向,将境内汇入的人民币资金从境外汇至境内目标账户。

基于以上特点,第三方支付平台始终面临着洗钱违法犯罪资金的风险。 我国刑法规定了洗钱罪。 其中,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 为了掩盖或者隐瞒违法所得和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开立资本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工具、协助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转移资金、协助将资金汇出境外,或者以其他方式隐匿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来源、性质的行为,均构成洗钱罪。

第三方支付平台容易暴露的行为主要是“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划转”和“协助将资金汇出境外”。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进行了重大修改。 删除“协助”、“明知”等排除上游犯罪人成为洗钱罪主体可能性的词语。 但这并不意味着“自我洗钱”不需要“明知”验证。 此次修改的目的是为了将“自我洗钱”纳入刑法规制的视角,并没有删除主观知悉的构成要件(本文对“自我洗钱”和“其他洗钱行为”)。

该罪的主观要件必须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明知其是违法所得、犯罪所得。 但实践中,当行为者涉嫌洗钱时,部分行为者会辩称第三方支付平台仅起到支付结算作用,并不了解资金的性质和来源。 如果行为人此时出示内部行政文件进行“辩护”,且经查证属实,第三方支付平台就不会构成犯罪。

三方支付业务的外部平台_三方支付业务主要包括_第三方支付业务

具体来说:

2010年6月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相关规定,开展反洗钱业务。 2012年3月,央行发布《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从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信息、交易记录存储等方面对支付机构进行了详细规定,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调查、监督管理。 责任。 2016年7月实施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上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坚持账户实名制。 账户实名制是反洗钱、反恐融资等违法犯罪的基础。 因此,第三方支付机构应从行政管理制度角度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有利于事前预防、事后预防(正当理由基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犯罪的解释规定》,规定了认定行为人主观知情和推定知情的九种情形。 其中,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相关的有:明知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产的; 无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转让财产并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无正当理由,以非法手段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产的。 因此,行为人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转换或转移财产,即使是“赃款或赃物”。 行为人在不知道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提供帮助的情况下,不构成犯罪。

根据张律师的办案经验,实践中司法单位会结合《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反洗钱管理办法》等行业监管规定和支付机构反恐融资”来推断犯罪者是否知情。 具体来说,是指:第三方支付平台发现大额交易频繁进出,但未按照规定出具可疑报告备案或转移线索的,对符合条件的账户进行合并、分立、转移等处理。洗钱的特征,未如实记录或遗漏、删除交易。 对可能存在洗钱行为且未履行审计义务的商户行为进行记录,并进行综合推定和判断。 当第三方支付机构可能预见到相关账户/客户存在洗钱风险,而放任犯罪行为发生时,法律上认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具有间接故意。 如果符合立案条件,则可能构成洗钱罪。 相反,不构成洗钱罪。

当然,如果犯罪嫌疑人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实施除洗钱之外的其他七种上游犯罪行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预见其可能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其行为仍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为其提供支付结算不构成洗钱罪。 ,那么这种情况下,构成什么罪呢? 《刑法修正案(九)》第287条之二规定,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广告促销、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本罪。 因此,当第三方支付平台知道商户/客户从事网络赌博、传播淫秽物品等营利活动时; 发现大额交易可疑行为未及时报告或者监管机构拦截可疑报告的; 发现商户冒用他人未报告或处理身份信息的; 发现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可能被诈骗利用的安全漏洞,未及时补救等,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可能构成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司法实践中,当从现有证据难以推断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否明知其客户从事相关违法犯罪活动时,其只是在监管上存在一定失误,不符合《办法》的要求。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上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和《支付机构》。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行业监管要求要求,第三方支付平台可按照部门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罚款甚至吊销第三方支付牌照。 因此,本案中,辩护律师可以为行为人免受行政处罚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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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春律师,广东智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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