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三方支付的发展和普及,网上支付越来越普及。 但如果消费者对交易存在疑虑,需要查看银行卡交易明细时,有时会发现交易对方是“某支付公司”,且未显示最后一个真实收款人。
基于对银行卡交易明细的简单了解,大多数消费者会认为支付公司收了钱,从而引发向监管部门的质疑和投诉。 更何况,在侦查某些诈骗、赌博案件的过程中,警方在调查资金流向时,只能通过银行卡交易明细得知资金流向了支付公司。 然而,为了弄清楚接下来的资金动向,需要前往支付公司现场查看订单,这给警方办案增加了难度,也让公众对第三方的可信度产生了质疑。一方支付,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发展。
基于此,我们来看看这个问题的根源。 看看监管要求是怎么说的,为什么会出现现在的情况,以消除疑虑。
一、监管政策中收款人姓名显示的监管要求
1、《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9号) 第二十五条 收单机构应当根据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交易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发卡行根据业务规则和管理要求,正确选择交易类型,准确识别交易信息并完整发送,确保交易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交易信息至少应包括: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户名称、类别及代码、受理终端(网上支付接口)的类型及代码、交易时间、地点(交易商的网络地址)。特约网上商户)、交易金额、交易类型及渠道、交易发起方式等。特约网上商户的交易信息还应当包括产品订单号、网上交易平台名称。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5号)第三条第一款要求保证交易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明确要求银行“收到直接支付给持卡人的商户或提供服务的具体商户信息,不得以收单机构、外包机构或网络交易平台等相关信息替代”。
人民银行在通知中明确要求银行向持卡人展示终端商户名称,不得以支付机构名称代替。
3、《非银行支付机构网上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43号) 第二十七条 支付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客户能够核实收款方姓名和收款方姓名。在执行付款指令之前向客户付款。 确认账号、交易金额等交易信息,并在支付指令完成后及时通知客户结果。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85号)第十七条: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准确、准确地符合清算机构报文规范的要求。 完整报告实际交易的特殊商户信息、收款人、付款人信息,准确向客户展示商户名称、收款人、付款人姓名。
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网上支付报文结构与要素技术规范(V1.0)》的通知(银办发[2016]222号) 6.3主要数据项消费申请消息中明确要求收款人信息为必填项。
2、支付机构业务模式
1.结账方式
出纳模式下,除了网银和收款服务外(网银支付仍然跳转到银行界面,在银行界面输入卡号和密码,此时往往只显示支付机构名称)收款服务没有基于界面的交互过程,所以没有显示过程),其他支付方式跳转到支付机构的收银台,在支付机构的界面上选择支付方式。并输入支付密码即可完成支付。 此时,支付机构收银台上会显示收款商户名称。
收银员模式主要适合有自己的交易场景或对商户控制力较强的支付公司,例如支付宝或微信支付。 这两家机构在显示收款人方面做得最好。
2.界面跳转方式
对于没有自己的交易场景或对商户控制力较弱的支付机构,持卡人对该支付机构基本不了解。 持卡人在商户界面选择商户或服务后,进入支付环节,商户调用支付机构的支付接口,跳转到银行完成支付或绑定卡,然后完成交易。 在此过程中,除了跳转时URL中短暂出现支付机构链接外,支付机构没有任何显示界面,持卡人对支付机构没有任何认知。
还有一种纯粹的后台快速支付接口模式,甚至没有跳转过程。 直接通过后台接口完成短期验证绑定卡或短期验证支付。 大多数独立第三方支付机构都采用这种方式开展业务。 该模式下,如果在绑定卡过程中或支付前通过支付机构发送短信,支付机构可以在短信中列出商户的相关信息。
上述两种模式中,如果是网银或收款交易,支付机构无法显示商户信息。 在网上银行模式下,两种模式都需要跳转到银行界面,因为银行尚未开发出相关功能来接受支付机构终端商户的报告。 一般只显示借记支付机构名称、持卡人支付情况以及交易流量查询。 显示的借记商户为支付机构。
由于收款交易没有交互界面,无法在交易过程中显示收款商户。 支付完成后,由于银行不采集终端商户信息,持卡人支付并查看交易流程时显示的借方商户即为支付机构。
接口模式下,如果支付前绑定了卡或者通过支付机构发送短信,支付机构可以在短信中显示收款商户信息。 如果支付完成后支付机构仍然发送短信提醒,往往会给持卡人造成更大的麻烦,因为持卡人在支付过程中对支付机构没有认知,而收到支付机构的短信可能会引起持卡人的不理解和恐慌。 因此,该技术虽然可以实现,但并没有太大的可操作价值。
三、两种模式的合规性、实际问题及建议
事实上,无论是跳转模式还是接口模式,合规的支付机构报文都必须符合《网络支付报文结构和元素技术规范(V1.0)》的要求,即报文中必须包含收货商户名称。 名称、商户编号等信息。 如果持卡人到支付机构查询交易记录,相信大多数支付机构提供的交易记录中都会反映借记商户的名称。 持卡人到支付机构查询交易记录,就能查到支付商户的准确名称。 但由于持卡人往往对支付机构不了解,在出现问题之前,持卡人不会去支付机构询问。 当出现问题并被支付机构询问时,将视为支付机构责任。
完成支付后,支付机构会将支付结果反馈给特约商户,包括交易成功、交易失败、交易进行中等,特约商户也会通过多种方式通知持卡人。
支付机构在支付完成后不发送短信通知的主要原因是可能会给用户带来麻烦。 尤其是在界面模式下,持卡人对支付机构毫无认知,突然收到支付机构发送的扣费短信。 持卡人一脸茫然。
另外,在接口模式下,持卡人发起交易的入口实际上是终端商户本身。 除盗用支付接口的情况外,持卡人应当了解特约商户信息,不会不知道特约商户是谁。 。
综上所述,除收银模式外,其他模式下,支付机构要么实在无法显示(持卡人对支付机构没有认知),要么不方便显示(例如发送短信会导致其他麻烦)。 持卡人无法准确了解终端商户的本质原因是银行未能有效落实2014年第5号通知的要求,未能收集并显示准确的终端商户名称,并以持卡人的名称代替。支付机构。 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是银行按照监管要求完成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