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家持牌支付机构实缴资本金进入倒计时

2024-05-2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卞万里

编辑:曾芳

图片来源:IC

距离《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非银行支付条例》)正式实施仅剩不到十天时间,支付机构实缴注册资本已进入倒计时,据企业预警信息显示,目前持牌支付机构实缴注册资本不足1亿元人民币的约有33家。

《非银行支付条例》于2023年11月24日通过,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非银行支付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业务类型、经营地域范围、业务规模等因素,增加前款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非银行支付机构股东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4月22日,为保证《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的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就《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专家解释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央行将加快完善相关制度规范,确保各项制度有机衔接、协调高效,并按照过渡期安排有序开展支付业务许可证换发工作,督促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截至去年底,全国共有185家非银行支付机构,年交易量超1万亿笔、金额近400万亿元;日均备用资金余额超过2万亿元,服务超10亿个人和数千万商户。

《细则》是否会影响支付机构的用户体验?

据上证报报道,权威专家预测,《细则》不会改变支付机构已取得的支付业务许可范围,不会影响支付机构业务连续性和用户体验,各方将平稳、安全地推进《细则》实施,减少对市场的冲击,做好政策衔接。

新要求是否会在短期内增加部分支付机构的资金压力?《细则》对过渡期有何安排和考虑?

据悉,《细则》制定过程中,央行深入调研,加强与支付机构的沟通交流,充分评估相关条款对支付机构经营发展和支付服务市场的影响,并给予现有支付机构较为充分的过渡期。

《细则》是否会增加支付机构负担?

上述权威专家表示,《细则》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按照监管重要性原则,适当下放部分支付机构变更审批权限,减少审批层级,建立高效快捷的变更办理机制,实现审批环节上“减法”、审批效率上“加法”。

银行卡支付机构_非银行支付机构_银行支付机构的主要业务类型

《细则》设置换证过渡期有何考虑?

《细则》充分考虑现有支付机构许可证到期时间,自《细则》施行之日起至各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到期日设置许可证换发过渡期,过渡期届满时,央行将按程序重新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

“考虑到17家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分别于2024年7月9日和2025年3月25日到期,距离《细则》实施日期较近,为避免这两批支付机构因时间紧迫无法满足上述要求,《细则》将这两批支付机构许可证续期过渡期放宽至12个月。”据《上海证券报》报道,央行随后将明确每批支付机构具体的许可证续期程序和时间安排。

实缴资本不足1亿元的,应当补足1亿元

其中,《细则》对“注册资本要求”做出了详细的解释。

例如,公司仅经营本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第一类储值账户操作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加值应为人民币1亿元;公司在住所地仅经营本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第二类储值账户操作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再加值;公司在住所地仅经营本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支付交易处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再加值;公司在住所地仅经营本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支付交易处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再加值。

值得一提的是,从事第二类储值账户运营业务和第一类支付交易处理业务的公司,经营范围每增加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资本最低增值额应增加5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超过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注册资本最低增值额为1亿元人民币。

博通咨询金融行业首席分析师王鹏博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注册资本上调至1亿元以上,且须全额缴存。预计不少想在短时间内赚取巨额利润的支付公司将放弃。央行可根据经营地域范围、业务规模等因素,提高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这意味着,未来支付机构的业务规模越大,需要的注册资本投入就越多。总体来看,支付机构的违规成本和安全成本大幅上升。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整理人民银行披露的企业预警数据和行政审批披露信息发现,在184家持牌支付机构中,约有33家机构不满足实缴资本1亿元的监管要求,包括福临门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润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索迪斯万通服务有限公司等。

王鹏博表示,“对一些机构来说,缴纳1亿元注册资本还是会有点压力,但对于支付机构来说,缴纳注册资本是必须的,虽然现在准备金都是集中存放,但挪用资金的情况还是不少。这项规定的实施,会加速整个行业的洗牌,随着行业门槛的提高,支付牌照本身的价值也会随之提升。”

(部分信息来自上海证券报)

证监会

本期编辑:刘雪英 实习生:黄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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