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的贯彻落实,4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5月22日。
2023年12月17日,《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公布,并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将非银行支付行业全链条、全周期监管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防范支付风险,是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后出台的第一部金融领域行政法规。
与《条例》的正式结构相比,《实施细则》包括6章,80条。
在业务开展原则方面,《实施细则》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业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合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业务连续性、备付金安全和用户合法权益,不得欺骗他人。严禁以瞒报、非自有资本出资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严禁倒卖、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
对于支付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细则》一是详细规定了支付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条件及材料、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二是明确了支付机构分支机构登记、支付业务许可证展示、挂失公告、补发、换发等要求。
其中,在注册资本方面,根据《规定》第八条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以人民币1亿元为基数,按照有关规定可以额外增加;同时,系统重要性非银行支付机构还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结合业务规模等因素附加满足要求。系统重要性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规定》根据多年监管实践,从业务本质出发,按照是否能够从付款人收取预付资金,将其分为储值账户操作类和支付交易处理类两大类。但具体的分类方式、新旧支付业务的对应关系等尚待明确。《实施细则》明确了过渡期安排、新旧支付业务的衔接方式等,有利于推动非银行支付市场平稳过渡。

具体而言,《实施细则》规定,储值账户操作和支付交易处理业务分别细分为第一类业务和第二类业务,并明确了新旧分类方法的对应关系。
具体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互联网支付,或《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互联网支付与手机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同时开展的业务,进入储值账户操作类别一。支付业务许可证上登记的业务类型相应调整为储值账户操作类别一。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预付卡发行受理和预付卡受理业务划归储值账户业务第二类,业务地域范围不变;《支付业务许可证》登记的业务类型相应调整为储值账户业务第二类(经营地域范围)、储值账户业务第二类(限于网上实名支付账户充值)、储值账户业务第二类(限于经营区域预付卡受理)。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归类为支付交易处理类别I,业务地域范围保持不变,支付业务许可证上登记的业务类型相应调整为支付交易处理类别I(业务地域范围)。
仅开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不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的,划归为支付交易处理类别Ⅱ,其在《支付业务许可证》上登记的业务类型相应调整为支付交易处理类别Ⅱ。
《实施细则》对支付机构净资产与准备金日均余额的比例进行了逐级设定,同时,系统重要性非银行支付机构还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满足附加比例要求。
此外,《实施细则》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在业务关系终止或者一次性交易结束后至少保存用户身份信息5年,在交易结束后至少保存交易记录5年。
综合组织/商务洽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