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集团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9月4日)

202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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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集团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006年9月4日浙江交投[2006]125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各子公司资金管理,充分利用集团内部资金资源和集团整体信用优势,减少资金沉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各子公司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集团公司章程、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集团公司,是指A集团本部。本办法所称集团,是指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 (一)集团公司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二)集团公司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三)集团公司与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共同控制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包括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自有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管理,是指在集团公司设立集团公司财务中心,通过财务中心平台充分开发集团整体资金资源,按照“整体效益最大化”的原则,有效、合理、均匀地配置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资源,对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账户进行集中管理。 第五条 财务中心应当按照本办法对集团资金进行管理,集团公司内部所有资金交易产生的利差抵销收支平衡后不得剩余利润。 财务中心进行内部资金交易的利差包括:(一)财务中心以集团公司名义,以一个或者几个子公司的未来现金(资产)资源为载体成功实现直接融资后,提供未来现金(资产)资源的子公司放弃优先使用权(在提供的资源额度内筹集的资金),该笔直接融资的综合成本与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确定的内部借款利率之间的差额为内部资金交易利差。

(二)财务中心应当利用集团一级账户的现金余额、时间与货币乘数效应,按照本办法约定的存贷款利率利用内部使用资金产生的利差。第六条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切实加强集团内部资金管理。第二章账户管理第七条财务中心应当以集团公司名义在指定银行开设一个集团级账户和一个集团级专用转账账户。集团级账户是集团公司在指定银行开设的用于归集集团二级账户资金的虚拟账户,用于反映和控制集团资金总额,不能直接开展对外收支业务。集团级专用转账账户是集团内部资金往来的核算账户,用于内部资金的划转和核算。 第八条 各子公司应按照集团公司统一部署,在集团公司财务中心合作银行开设子公司级账户,作为日常收支核算账户,即对应各子公司独立核算主体的货币资金账户。除非经集团公司特别批准,各子公司不得单独设立收支账户。参加公司可自愿按规定程序申请加入财务中心资金集中管理系统。第九条 各子公司除在集团公司指定银行开立账户外,不得在非指定银行开立账户。已开立的账户须在集团公司规定期限内统一清销。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清销的账户,须报集团公司并说明理由,经批准后,可暂时保留,待销账障碍消除后方可关闭账户。

子公司经批准后,可以开立一般结算账户用于融资,但属于自筹资金的,应当按照《集团融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融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第十条 各子公司对集团一级账户下开立的二级账户拥有所有权、受益权和使用权。第十一条 集团财务中心有权查询、监督二级子账户。 第三章 资金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各子公司应当按照《集团预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报送资金预算。第十三条 集团财务中心根据各子公司报送、批准的资金预算,编制集团季度、半年度、年度资金预算,形成相应的集团融资计划。集团财务中心在编制计划时,应当注意调整、安排资金结构。 要注重安排流动资产内部占用结构,提高经营性资金占比,减少结算资金占用,降低存量资金总额,盘活存量资产。要注重安排净资产结构和投资规模,企业要量力而行参与投资,跟踪管理对外投资的有效性,对效益较差的项目及时采取措施。要注重安排资产负债结构,多渠道补充自有资金,降低资产负债水平,特别是要安排好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结构。第21条 按照《融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子公司不得未经批准、未经批准进行对外融资。子公司继续经营或对外投资所需的资金,原则上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集团内部签订“内部借款合同”的方式获得。

第二十二条 内部贷款发放应当遵循“信用优先、效益优先”的原则,在内部资金来源有限的情况下,优先向预期效益好的项目和信用较好的子公司发放贷款。第二十三条 内部贷款申请人:所有按照本办法规定开立子公司二级帐户的子公司。第二十四条 内部贷款申请条件:子公司须以批准的资金预算为依据申请内部贷款。因特殊情况需申请预算外贷款的,应在申请内部贷款前按照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补充预算手续。第二十五条 贷款审批机构: (一)财务中心为内部贷款受理中心,负责贷款申请的受理、审核和发放; (二)每月15日、30日为财务中心内部贷款申请受理日; (三)内部贷款实行“三审制”(贷款人初审、风险经理复审、财务中心贷款审查委员会终审)。第二十六条贷款审批程序:(一)财务中心综合会计是受理内部贷款申请的负责人,受理子公司内部贷款申请后,对其项目、金额、期限、还债计划、风险等级等进行初审,并向风险经理提出初审意见;(二)风险经理对综合会计提出的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将复审意见提交财务中心贷款审查委员会进行三审;(三)财务中心贷款审查委员会对综合会计、风险经理提出的初审意见和复审意见进行表决,形成最终决定;(四)财务中心贷款审查委员会由集团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财务中心主管以上人员组成。

第二十七条 各子公司申请内部贷款时,须按要求填写统一的《借款申请书》(包括资金用途、资金需求是否纳入预算、借款总金额、借款期限、债务偿还担保等内容),报送财务中心。 (一)经财务中心借款审查委员会批准的内部贷款项目,财务中心以集团公司名义与其签订内部借款合同(协议); (二)材料不全或申请说明不齐全的,应及时告知子公司完善材料,重新申请; (三)借款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子公司。 第二十八条 财务中心对子公司正常借款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放(因报告子公司原因造成的逾期不计算在内); 因集团级账户余额不足造成贷款发放受阻的,财务中心应及时说明原因并采取补救措施,但办理正常贷款累计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第二十九条贷款利率(一)按照“风险与成本匹配”的原则,对集团公司内从事主营业务的子公司发放的贷款,且贷款资金来源为集团自有资金的,贷款利率比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下调10%-25%;从集团统一外部融资中获得的资金,贷款利率比集团统一外部融资综合成本上调0%-50%。(二)对集团公司内不从事主营业务的子公司,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三)对于集团公司以一个(或几个)子公司特定的现金(资产)资源(未来已确认的现金流量)作为载体进行直接融资而直接取得的资金,该等子公司在所提供的未来现金资源额度内享有优先使用权,其使用该等资金的对价按照财务中心取得该等资金的综合成本计算。但资金使用的申请及审批程序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子公司提供未来现金资源,集团以母公司名义集中融资的,提供资源的子公司在提供的资源额度内放弃或部分放弃优先使用权的,财务中心应按下列两者之差乘以资源占用费,向该子公司提供其放弃或部分放弃的优先使用权的金额和期限(天)的经济补偿: 1、集团公司以一个(或几个)子公司特定现金资源(未来预期现金流)为载体进行融资的综合利率; 2、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下浮0-25%后的利率。 第三十条 贷款的发放 贷款申请按第二十六条规定审批,并在第一个工作日签订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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