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七章督促程序(一百九十一条)

202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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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程序》第十七章

第一百九十一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支付金钱或者担保,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2)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提供金钱或者担保的数额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民事起诉状》

215.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权人:

(1)请求支付货币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存单和其他证券;

(二)请求支付的金钱或者证券已经到期、数额确定,并写明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3)债权人没有支付义务;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不予受理申报。

218.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或者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监督程序。

第一百九十二条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申请。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对支付令没有提出异议,又在前款规定的期间内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起诉状》

216.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审查不成立的,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不得上诉。

217.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应当裁定终结监督程序。

第二百一十九条支付令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债权人、债务人名称等基本信息;

(二)债务人应当支付的金钱、担保的种类和数量;

(三)履行债务或者提出异议的期限;

(4)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

支付令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220. 支付令已送达债务人本人,债务人拒绝接受的,人民法院可以保留该送达令。

22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驳回支付令申请的裁定、第一百九十二条终止监督程序的裁定,应当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监察、紧急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21日起施行。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监察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1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

支付令怎么申请_支付令申请费用多少_支付令申请书

为在审判工作中正确适用监督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适用监督程序办案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案件,不受争议金额的限制。

第二条 连带债务人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且各有关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也可以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书面申请后,认为该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补正。补正期间不计算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四条 担保债权案件中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保证人不具有约束力;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另行起诉的,该支付令自动失效。

第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后,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一)当事人不具备下列资格:

(2)证明支付金钱的凭证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存款证以及其他有价证券,没有约定逾期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支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的;

(三)债权人需要支付的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存款证以及其他有价证券,是违法所得;

(4)债权人在申请支付令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或者在申请支付令的同时又请求诉前保全。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关系再次提起诉讼的,或者人民法院自支付令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不能送达债务人的,应当裁定终结监督程序。

第七条 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无异议,但对偿还能力、偿还期限、偿还方式等有不同意见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第八条 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向债务人提出多项支付请求,债务人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支付请求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支付请求的有效性。

第九条 一个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向多个债务人提出可分割债务的支付请求,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请求的效力。

第十条 人民法院终结监督程序前,债务人请求撤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其他关于适用监察程序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监督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民事起诉状》

22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需审查异议是否成立,应当直接裁定终止监督程序。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无异议,仅提出无力清偿的问题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

223.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没有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书面异议,而是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224. 监督程序终结,债权人提起诉讼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支付已到期且数额确定的金钱或有价证券,且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权债务纠纷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发放支付令。相关规定如下:

1、债务人住所地在华平辖区内,或者债务人住所地与惯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其惯常居住地在华平辖区内,支付令可以送达债务人。

2.支付令申请书须提交两份(申请书内容应当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等基本情况,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的金钱或者证券的种类、数量,申请的目的和依据的事实理由)。

3、当事人的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当事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其中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经核对与原件相符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同胞回国通行证等复印件;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查询凭证、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等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能明确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材料复印件(须验原件),原件应当在支付令生效后提交审判长。

5.被申请人(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不再对该书面异议进行实质性审查(无力支付为唯一异议理由的除外)。异议提出后,监督程序直接终止,支付令自动失效,债权人可以另案起诉。

6、债权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自动履行的,支付令生效,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7、案件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但须提交由当事人签名、盖章并写明授权范围的授权委托书(若是公民代理人,还须提交以下资料: (1)公民代理人须提交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者本院工作人员面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2)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代理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近期无犯罪记录证明; (4)代理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和在本院见证下与委托人签署的免费法律服务声明; (5)由人民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还应当提交推荐单位的证明; (6)代理人担任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的,代理人还应当提交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 (7)初审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如由律师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函件及经核实的执业证书复印件)。8.申请支付令的案件受理费为一般财产案件受理费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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