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宝支付与《中国经营报》社名誉权纠纷案一审宣判

2024-05-24
来源:网络整理

近日,蓝鲸财经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易宝支付诉第一财经名誉权纠纷案已作出一审判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易宝支付全部诉讼请求。

去年4月,《第一财经日报》刊登了一篇题为《亿宝支付陷入困境:继外汇诈骗案后再度出现‘刷单’事件》的文章,原告亿宝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宝支付”)认为该文章“是根据网上零散信息进行主观臆测形成的,带有明显的恶意,经多家媒体转载后负面影响不断扩大”,严重损害了该公司的名誉权。

易宝支付认为,该文对21世纪聚投速已发表的“假订单”事件进行了重新报道,放大了该事件对公司的负面影响;其次,记者在“外汇骗子”事件中引用的易宝支付的回应并非公司真实意图;同时,稿件“B端商业模式”部分引用的艾瑞咨询统计数据并未注明统计口径,可能对读者产生误导;且文章中嵌入的易宝支付被处罚五次的内容与文章内容无关,易宝支付认为该报道带有贬损性质;此外,易宝支付认为,文章中引用的业内人士的评论没有事实依据;文章最后一段关于被航天信息收购的内容为虚构事实,已造成公司名誉权的降低。

易宝支付要求:1、立即删除《第一财经日报》纸质版及电子版报道的文章;2、立即核查所有转载该文章的媒体及网站,以及可能更改文章标题但内容相同的相关文章,通知其立即删除。3、在第一财经日报纸质版及电子版首页、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显著位置刊登赔礼道歉声明,赔礼道歉时间不少于30天;4、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5、赔偿原告公证费用8780元。

《第一财经日报》指出,涉案报道不构成诽谤,文章内容基于事实,并非主观臆测,且该报在接到投诉后,对易付宝进行了公正采访,并公开采访内容,还就涉案情况采访了业内人士,力求真实准确。此外,《第一财经日报》认为,多家媒体在刊发该报道前,已对易付宝进行了报道,即使原告名誉受损,该报道与该报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不同意易付宝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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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根据双方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该文涉及的几项事件均为真实事件,涉案文章不包含任何虚构事实的内容。怡宝公司引用的不完整数据、以唐斌名义发表的评论以及“业内人士”的评论,均未表现出明显的恶意诽谤、中伤的意图。关于恶意引用数据一事,尽管文章并未完整引用相应评论,但对于一般公众而言,简单的数字描述并不能导致读者产生负面评价。以唐斌名义发表的文章中,也不存在任何歪曲、贬损的内容。尽管业内人士并未注明身份,但内容同样是对行业的评价。法院指出,涉案文章虽然含有对怡宝公司的负面信息,但并不包含任何明显的虚构事实或恶意贬损、中伤的内容。

因此,法院认定涉案文章未侵犯怡宝公司的名誉权,对怡宝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怡宝公司的全部赔偿请求。

就在今年3月,易宝支付成为被执行人,两份相关执行裁定显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的两份裁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

为维护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分别冻结、划转易宝支付银行存款342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申请执行费用人民币150万元,冻结、划转易宝支付银行存款388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申请执行费用人民币150万元,两项裁定共计冻结、划转金额46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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