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所生子女的抚养费支付标准有哪些?

2024-05-24
来源:网络整理

核心阅读

同居关系与婚姻相比,缺少了婚姻登记,但不改变对子女履行抚养义务的事实,因此,如果孩子由一方抚养,另一方应当承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从实践看,广东省的抚养费标准为3000元/月,已属偏高。另外,子女户籍迁移属于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并非平等法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不能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实现。

一、案件类型概述

在支付同居关系外所生子女的抚养费时,法院一般会同时处理监护权和探视权等问题。

2.典型案例

(2022)粤0106民事一审:法院还处理探视权

基本事实

两人2008年确定男女朋友关系,毕业后正式谈婚论嫁,并于2014年在马尔代夫举办婚礼,也按照潮汕家乡的风俗。双方家人和其他亲朋好友都承认二人是夫妻,但二人始终没有登记结婚。2016年,二人育有一女林某。后来二人分手,分手后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没有支付任何抚养费。

女方现请求:1、判令原告获得非婚生女儿林某的抚养权;2、判令被告支付林某2018年5月至2021年11月期间实际支付的抚养费人民币7000元;3、判令被告每月5号前支付原告抚养费人民币1万元,直至林某年满18周岁;4、判令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配合原告办理林某户口从被告户口所在地迁至原告户口所在地的有关手续;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庭决议

1、原告与被告的私生女林女士,由原告抚养;

2、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2018年5月至2022年8月的赡养费人民币元,并自2022年9月起至林某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五日前支付赡养费人民币3000元;

3、在不影响林某正常生活、学习的前提下,被告可在节假日探望林某,但须提前一天通知林某。经林某同意,被告可将林某带离深圳,原告应予以协助。

我的愚见

离婚抚养费支付标准_抚养费支付标准_抚养费支付标准的法律规定

同居所生子女与婚姻所生子女在抚养费支付上并无区别,有无结婚证均不影响生父对孩子的抚养教育,因此,如果孩子由一方抚养,另一方应承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判决范围与离婚诉讼中关于子女的判决范围基本一致,法院一般会在同一案件中处理监护权、抚养费、探视权等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法院通常判决支付多少赡养费?

婚姻家庭司法解释1号第49条:

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支付;承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抚养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如果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按照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赡养费数额。

以上是法律规定,但现实情况并非如此,即使一方月收入10万元,你也很难拿到2-3万元的抚养费。通过对全国各省市离婚判决书的研究,法院一般不按照月总收入的20%-30%来确定支付比例,而是酌情确定数额,远低于固定收入的30%。大致的分配范围是1000元到3000元。从负担能力来看,被告曾带原告去马尔代夫旅游,推断应属富裕阶层。再加上当地潮汕人的实际生活水平也不低。 而且女方在三年多的时间里,实际上已经花了四十多万来养育孩子,说明孩子的实际需求是比较高水平的,标准不应该降低。显然3000元/月是无法支撑现在标准的。只靠这点抚养费能养出什么优质孩子,实在可惜。毕竟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也就是说,所有和孩子成长相关的费用,都是实行包干制的,都纳入抚养费的范畴。如果想要更高的抚养费,建议通过协议的方式确定。

第二个问题,为何法院未答复户籍转移的诉讼请求,户籍转移应如何处理?

户籍管理属于公安机关的行政事务,公民的户籍不是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可以任意处置的,强制迁移户籍不具有诉讼和执行力。

也就是说,户籍迁移属于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是平等法律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不属于法院管辖,法院无权处理,既然无权,也就没有必要应诉。现实中,该如何妥善处理此类情况,才能达到户籍迁移的目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合并、失踪、恢复或者其他原因,户口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

具体步骤是:1、先到拟迁入地的派出所进行咨询,准备好出生证明、离婚证(如有)、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调解书)、孩子的户口簿、监护人的户口簿、监护人的身份证、户主身份证等材料,填写申请表,然后找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出具同意迁入书(加盖公章)2、一切准备好后,交给派出所等待上级批准,批准后领取迁入证明。3、到孩子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进行咨询,按要求带齐相关证件和迁入证,出具迁入证明。4、拿着迁入证明和监护人的户口簿去户籍派出所办理入户迁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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