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确定子女抚养费数额的标准
子女抚养费,顾名思义,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承担子女的部分或全部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如果你看过民法典全文的话,就会知道法律对此是有规定的。即使你没有看过全文,也可以知道第1085条第1款的内容,其中规定离婚后,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和抚养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既然说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法官在处理案件的时候,就有法律可依。
接下来我们看《民法典婚姻家庭法解释》第49条,该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按照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支付抚养费。(需要注意的是,抚养费的数额应以正当、必要的为限,不能机械地按照父母一方月总收入的20%-30%来确定。‘总收入20%-30%’是建议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当一方收入异常高或低时,单纯按照收入比例计算抚养费是不合适的)。”这样理解,如果抚养费由两个以上的孩子共同承担,比例可以适当增加,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对于无固定收入的,可以按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抚养费数额。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增加或减少上述比例。这样的规定符合立法精神。但同时也有几条法律规定需要特别注意,具体如下:
第五十条子女抚养费应当定期支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支付。
第五十一条 父母一方无收入或者失踪的,可以用经济援助来抵消子女抚养费。
第五十三条 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期限一般为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如果子女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为主要收入来源,能够维持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不再支付抚养费。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此处的赡养费具体应该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必要费用。
2.那么,如何了解孩子的实际需要呢?
有些当事人不了解子女的实际需要,会问,他/她的实际需要是什么?特别是不与子女同住或对子女关注不多的父母,会问,我怎么知道他/她实际需要多少钱、日常生活花费多少?对方会不会编造故事?还是会制造假证据、制造假钱流水?通俗地说,子女的实际需要是指子女实际的日常开支,是必要、合理的。只有把实际需要作为首要考虑因素,才是对未成年子女最有利原则的体现。子女的实际需要是指根据子女实际情况应当维持的衣、食、住、行、教育、医疗等子女正常的需要。
从实际角度来说,在孩子身上的实际花费,一般都是以离婚前一段时间,一般是一年作为参考。
3. 如何了解父母的承担能力
确定子女抚养费还要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和经济状况,经济收入稳定、经济状况较好的父母可以多付一些;经济收入较低、经济状况较差的父母可以少付一些。
其实,不同地方的收入水平不一样,所以在实践中也要区别对待、有针对性地对待,结合实际情况有的放矢地处理问题。正因为父母负担能力差别很大,司法解释对如何判断父母负担能力也给出了明确的规定。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以按照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支付抚养费。承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增加,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可以按照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抚养费数额。
这里的固定收入是指一个人一个月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4.正确了解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一般是指孩子实际居住地的生活水平。
实践上主要通过收入、支出、社会福利等多项指标体现,现实中也存在部分儿童户口在农村,实际生活在城市的情况,确定生活水平也是以儿童实际居住地的生活水平,而非户口所在地的生活水平。
另外,在实践中,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收入特别高,比如企业主、公司高管,年收入在百万以上,这时候抚养费也需要根据孩子实际居住地的生活水平进行调整;当然也有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工作,暂时没有收入,或者家庭条件很好,但一方收入特别低的情况,这时候也要根据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和孩子的实际需要进行上调或者下调。而且,这里说的情况并不罕见,因为没有工作能力赚取收入的全职太太、家庭主妇很多,父亲就属于这种情况;当然也有些家庭是个体经营,或者家庭成员中有一人经商,生意很大,月、年收入非常可观且稳定。 如果按照法律规定,按照他们每月总收入的20%到30%的比例来支付,显然孩子并不需要这么多,这样的判决也不符合实际情况,因此法官会综合判断,判给孩子合适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