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是指父母或者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担的未成年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中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父母或者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向未成年人支付的费用。
1、子女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协议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可按照以下标准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七条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照被抚养人月总收入的20%至30%支付;承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抚养费标准可以适当增加,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如果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按照该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抚养费数额。
特殊情况下,上述比例可适当增加或减少。
如果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按照该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抚养费数额。
第八条 子女抚养费应当定期支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支付。
第九条 一方无收入来源或者失踪的,可以用其财产抵扣抚养费。
第十一条 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期限一般为至子女年满18周岁。子女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能够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不再支付抚养费。
第十二条 尚未独立生活的孩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父母有抚养能力的,仍应当负担必要的抚养费用: (一)孩子丧失劳动能力,或者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其生活; (二)孩子仍在上学; (三)孩子确不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和条件。
如果孩子有上述特殊情况,有经济能力的父母还是要支付抚养费的,这也是为了合理保护孩子的利益。毕竟现实生活中,孩子18岁才上大学,正是需要钱的时候。如果孩子父母在孩子年幼时离婚,按照当时的生活水平确定的抚养费无法满足大学学习和生活的需要。比如有些特殊孩子,有肢体残疾或者自闭症,可能终其一生都无法独立生活。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他们成年了就停止支付抚养费。这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2. 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变更和增加,法律有哪些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子女请求增加抚养费,且父亲或母亲有支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一)原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子女在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子女患病或者上学等原因,实际需要超过原有数额的;
(三)有其他需要增加配额的正当理由。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的法定义务,并不因离婚而改变,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并非判决后一成不变,随着子女年龄的增长,原有的抚养费数额可能不足以满足其成长需要,在客观变化的情况下,抚养费数额不能一成不变,一切应以有利于子女发展为出发点,在父母可承受的范围内变动抚养费数额更为合理。
三、关于监护权变更的法律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失。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直接抚养还是由母亲直接抚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处于哺乳期的子女,原则上应当由哺乳期的母亲抚养。对于哺乳期后的子女,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议,无法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予以判决。
离婚后任何时候,如果一方或双方抚养子女的情况或能力发生重大变化,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权的变更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无法达成协议,可以通过诉讼请求法院作出裁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共同生活一方因严重疾病或者残疾,无力继续抚养被抚养人的;
(2)与儿童共同生活的人未尽到抚养义务、虐待儿童,或者与儿童共同生活的人对儿童的身心健康造成负面影响的;
(三)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另一方共同生活,且另一方有抚养能力的;(四)有其他正当理由。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养,应从孩子的健康成长角度考虑。在此前提下,夫妻双方可以在离婚时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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