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7月6日获悉,深圳市司法局正在就《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完善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概念,对员工月度奖金、季度奖金、年终奖金等特殊工资的计算方式做出了一定的修改。
据介绍,《深圳市职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对维护我市职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修改旨在使条例能够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平衡和保护新形势下劳资双方的共同利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条例》结合深圳实际用工情况,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概念进行了修改完善,建议将实际支付工资中的固定部分视为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同时规定劳动者工资应当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止计算支付。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月奖金、季度奖金、年终奖金等未支付满期的工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支付。
意见稿还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制作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应当包括支付单位名称、工资计算期限、支付时间、劳动者姓名、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等应付项目以及扣除项目、金额和工资账号等记录,工资支付表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此外,意见稿还取消了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提交工资清单签字的强制要求。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确保劳动者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相结合,意见稿提出将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两年至少一次”调整为“每三年至少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