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三个办法”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2024-05-25
来源:网络整理

中新网2月2日电 据国家金融监督局网站2日消息,国家金融监督局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三项办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据悉,此举意在进一步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贷管理能力和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指出,本次修订的重点内容包括:一是合理放宽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和贷款对象范围,优化流动资金贷款测算要求,满足信贷市场实际需求。二是调整优化委托支付金额标准,适当延长委托支付时限要求,增强委托支付灵活性。三是结合信贷办理线上化需求,明确视频访谈、非现场调查等办理形式,适应新的融资场景。四是明确贷款期限要求,指导商业银行有效防范贷款期限错配风险,进一步优化贷款结构。五是进一步加强信贷风险管控,推动商业银行提高信贷管理规范化水平。六是将《项目融资业务管理规定》作为专章纳入《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此次修改对贷款用途范围、贷款对象范围做了哪些调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此次修改合理放宽了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范围,明确了参照适用范围,重点覆盖当前市场各类合理融资需求。同时,进一步明确借款人范围,有效满足不同类型市场主体融资需求。

首先,《固定资产贷款办法》明确规定,固定资产贷款是指银行向法人或非法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人民币或外币贷款。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借款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建造、购置和更新固定资产的行为。

二是《流动资金贷款办法》明确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人民币或外币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股东分红、金融资产、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三是针对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和采矿权等无形资产贷款,可根据贷款项目业务特点和运营模式,按照“定额贷款办法”或“流动贷款办法”实施。

此次修改对贷款委托支付要求做了哪些调整?上述负责人回答说,一是优化调整了委托支付额度标准,与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对于固定资产贷款,借款人单笔向某一交易对象支付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采用委托支付方式。对于营运资金贷款,支付对象明确,借款人单笔向某一交易对象支付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采用委托支付方式。对于个人贷款,明确提出单笔提款金额超过30万元的个人消费贷款、单笔提款金额超过50万元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应当采用委托支付方式。

二是适当延长固定资产贷款委托付款期限,满足相关合理需要。固定资产贷款委托付款期限最长延长至十天,并明确如遇不可抗力事件,具体付款期限可由借款人与贷款人协商确定。

三是增加借款人应急资金使用相关规定,提高委托支付灵活性。对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明确对贷款资金使用记录良好的借款人,在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范围内确有合理的应急资金需求,贷款人评估后认为风险可控的,可适当简化委托支付前置资质材料和手续,在贷款放款后及时完成审核。

此外,今后不再考核委托支付比例,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符合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支付进行管控。

此次修改对贷款期限有哪些明确规定?上述负责人回答称,为填补贷款期限方面的制度空白,有效防范贷款期限错配风险,进一步优化贷款结构,此次修改明确:

一是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确需超过10年贷款期限的,应由贷款人总行负责审批,或根据实际情况审慎授权同级负责审批。

二是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对经营性现金流恢复期较长的企业,最长不超过5年。

三是个人消费贷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个人经营性贷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经营现金流恢复期较长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0年。

此外,国家有关部门对房地产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助学贷款、汽车贷款等贷款条件另有规定的,继续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此次改版对贷款办理流程做了哪些优化?上述负责人回答称,此次改版结合当前信贷办理的实际需要和良好做法,明确和规范了相关贷款流程:

一是贷款调查方面。明确对流动资金贷款、个人贷款采取现场和非现场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尽职调查。同时,对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20万元以下个人贷款,在非现场调查能够有效核实相关信息真实性的前提下,可以简化现场调查或不再进行现场调查。

二是有关面谈安排。允许商业银行以视频方式开展个人贷款面谈,明确贷款机构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个人贷款合同,但20万元以下个人贷款可通过电子银行渠道签订。

此次修订对营运资金贷款测算要求做了哪些调整?上述负责人回答称,考虑到不同类型的营运资金借款人差异较大,实际需求不尽相同,此次修订更加注重营运资金贷款的灵活性,支持商业银行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营运资金贷款办法》明确提出,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点、资金流通周期等因素测算借款人的营运资金需求。《办法》附有测算方法示例,供参考。贷款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类型借款人制定测算方法。对于小微企业借款人,贷款人可以通过其他方法分析确定借款人的营运资金需求。

此次修改对防控贷款资金被挪用提出了哪些要求?上述负责人回答称,一是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如个人经营贷款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时,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贷款人可采取提前回收贷款、调整贷款还款方式、调整贷款利率、收取罚息、降低授信额度、中止或终止发放贷款等措施,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贷款人应完善贷款资金支付管控制度,加强金融科技应用,有效监督贷款资金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如发现借款人挪用贷款资金的,应按照合同约定采取相应措施管控。

如何理解相关条款规定的“书面形式”?上述负责人回答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9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数据电文”即为书面形式。“三项措施”关于“书面形式”的相关要求,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不仅包括纸质文本,也包括相关数据电文。(中新社APP)

据悉,2023年1月6日至2月6日,“三项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管理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金融机构、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广泛关注。从反馈意见看,各方普遍支持本次修改。金监局对各方反馈意见进行整理、认真研究,充分吸收科学合理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制度。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表示,“三项措施”的发布实施,是完善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管理体系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信贷管理能力,防范金融风险,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益。下一步,金融监管局将切实做好“三项措施”的落实工作,积极促进信贷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中新社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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