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的核算与扣除有关规定的总结和总结

2024-05-25
来源:网络整理

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合理费用,按照会计制度可以列为实际费用。税法规定在一定比例范围内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有些纳税人对业务招待费的范围、核算、扣除不太了解。笔者就业务招待费的核算和扣除的相关规定总结如下:

1.业务招待费的范围

无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税法,都没有对业务招待费的范围给出准确的界定。税收执法实践中,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通常被定义为餐饮、烟、水、食品、正常的招待活动等发生的费用。税法规定,企业应当严格区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纳税人发生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应当能够提供合法凭证证明其真实性,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的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二、税前扣除规定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下列比例内扣除:年销售净收入在1500万元及以下的,不得超过年销售净收入的5‰;年销售净收入在1500万元以上的,不得超过年销售净收入的3‰。该文件还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允许按照纳税人年销售净收入的一定比例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一)项所称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经营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经营收入和其他经营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进一步明确,自2006年7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试行)规定的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推广费等扣除计算基数为纳税申报表主表内的销售(营业)收入。销售(营业)收入包括按会计制度计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按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三部分。主营业务收入是扣除其他折扣、销售退回后的净额。纳税人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销售退回均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中。在不考虑视同销售收入的情况下,销售(营业)收入就是按会计制度确认的收入。 文件还规定,其他收入包括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外收入,以及反映在资本公积中的债务重组收入、捐赠资产、资产评估增值收入,以及按照税收规定应于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按照规定,对于税务机关增加的收入,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申报的数字,而不是税务机关核查后确定的数字。税务机关增加的收入应填入纳税调整增加额,不能作为计算招待费的依据。

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在税务上被视为销售并确认为收入的商品或服务转移。主要包括:

1.自产或委托加工产品,是指企业为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单位、赞助、募捐、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耗用的物资和自产或委托加工产品的价值。

2、非货币性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分配、捐赠、偿还债务等按照税收规定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金额。

3.会计法与税法的区别

税法与会计制度的主要区别是:

1.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可以按照会计规定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税法规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比例扣除,形成的永久性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调整纳税。

2.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计入开办费。会计制度规定,自开始生产经营月份起,计入当月生产经营损益。税法规定,自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运行)的次月起,不得少于五年,分期扣除,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对时间差进行纳税调整。

3、招待费的计税依据与会计、税法规定不同,会计上允许扣除的依据是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补贴收入、视同销售收入、营业外收入。纳税人从合资企业分配的税后利润或从股份制企业分配的红利不作为招待费税前扣除的依据。

四、注意事项

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必须按照规定的科目进行分类核算,如果将业务招待费性质的费用未按规定隐匿在其他科目中,则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业务招待费时,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凭证或者资料,证明其真实性,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另外,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计算业务招待费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税法规定执行,如果业务招待费超过限额,应当在企业所得税申报前予以调整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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