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视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诉讼费用;
(二)管理、处分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同债务由债务人的财产随时清偿。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管理人的报酬被视为破产费用。那么,破产法第43条的规定是否也适用,债务人的财产可以随时用于清偿报酬呢?带着这个问题,笔者查阅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和案例,现总结如下:
一、经理人员薪酬计算标准
1.法律规定的计算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确定报酬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总值,在下列比例限度内分期确定管理人的报酬:
1.对100万元(含本金,下同)以下的贷款,按12%以下利率确定利率;
2.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照低于10%的比例确定;
3.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8%以下的比例确定;
4、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按照6%以下的比例确定;
5、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以下的比例确定;
6.超过1亿元至5亿元的部分,按照低于1%的比例确定;
7.超过5亿元的部分,税率按照0.5%以下确定。
担保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利的担保物的价值,不包括在前款规定的财产总值内。
(二)经理人员薪酬的快速计算方法
单位:万元
序列号
破产财产可变现价值
经理人薪酬(X)计算公式
0<Y≤100
12% 是
100<Y≤500
10%Y+2
500<Y≤1000
√=8%Y+12
1000<Y≤5000
√=6%Y+32
5000<Y≤
√3%Y+182
<Y≤
X=1Y+382
<是
X=0.5%Y+632
二、经理人薪酬的确定
1. 确定经理人薪酬的流程:
法院根据标准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管理人向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有异议的,进行报酬协商并将协商结果报法院调整——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对确定的报酬作进一步调整——最终管理人报酬及收取情况将根据案件性质纳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和解协议草案或重整计划草案。
(二)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法院初步确定管理人的报酬方案;
2、法院应当自管理人报酬方案初步确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
3、管理人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看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方案》有无意见,有意见的,双方可协商,并将双方协商结果报请法院审查、调整、确定;
4.报酬方案经法院确定后,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和管理人履行职责的情况对报酬方案进行调整。法院应当自管理人报酬方案调整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
5、管理人最终确定的报酬和报酬收取情况应当纳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在和解、重整程序中,管理人报酬计划的内容应当纳入和解协议草案或者重整计划草案。
3、经理人员竞争上岗时,其薪酬确定后一般不再调整。
法院通过竞争任命管理人时,竞争者必须提交各自的报酬报价,这是确定管理人的重要考虑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通过公开竞争任命管理人的,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投标确定管理人的报酬方案,但是报酬比例不得超过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限额。上述报酬方案一般不再调整,但债权人会议异议成立的除外。
可见,如果经理人在竞争中获胜,薪酬报价一般不会轻易改变。
四、管理人报酬支付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确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根据破产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确定管理人分期或者一次领取报酬。
如何“分期或者一次性领取报酬”,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操作一般由主审法官自行决定,笔者仅找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人员报酬确定和提取办法》有具体规定。
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行政人员薪酬确定及提取办法
第十八条 管理人报酬应当根据破产案件进展情况和管理人履行职务的实际情况分期支付;案件简单、期限短的,管理人可以在本院裁定批准最后一期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时一次性获得报酬。
第十九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管理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先行支付报酬,先行支付的金额不得超过根据案件预计当期可供清偿的财产总值确定的管理人报酬的20%。
实践中,法院的操作路径一般为:对于案件简单、持续时间短的案件,管理人会在审理结束后一次性收取报酬;对于持续时间长、案情复杂、管理人工作量大的案件,管理人可以分期收取报酬。
何永利律师
2017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