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第一条

2024-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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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建设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按照国家、省、市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更新建筑施工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的费用,具体包括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和临时设施费等。 第四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监督管理。 市、区建设工程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根据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实行账单计价制度。市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组织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技术规范,对各类工程项目提供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典型清单。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特殊要求,参照前款规定的典型清单,在招标文件或者施工合同中编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清单的明细项目。

第六条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当依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清单和《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标准》的推荐费率确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投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施工进度安排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依据招标文件中所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明细清单所列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单价。中标后,明细清单单价作为合同的一部分,由监理工程师与招标人进行审核、调整。 上述明细清单如有缺失,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另行补列项目并报送相应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参与投标竞争。第七条直接发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编制的施工措施费清单,按照《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标准》建议费率确定。其中,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按照《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标准》建议费率计算,不得下调。采用抽签或其他方式确定工程,且必须按降低招标控制价总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全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下调。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要求创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秀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按照《深圳市建筑工程计价标准》省级双优工地率在招标控制价或预算中计算,实际未达到要求的,可在中期付款时按比例扣除。

建设单位创建“五个一工程”、推行绿色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深圳市建筑工程计价标准》在施工合同中提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标准。第九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的数额、资金用途、支付计划、调整方式等作出明确约定。第十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超过10万元的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必须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管理。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将建设合同价款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全额存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管理的专用账户,并向主管部门报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计划及全额资金。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后15日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合同期在一年以内的,预付款不得低于总造价的50%;合同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预付款不得低于总造价的30%。总承包人预付分包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比例和时间,适用本条规定。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分阶段落实后,建设单位应当在 日内向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申请验收。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接到验收申请后 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或者整改合格的,应当在 日内签订合同,支付所产生的费用。

示范文本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_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支付_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支付已签约的费用。分包商在实施措施中发生的费用,应当经总承包方验收确认,具体程序按照本规程第十三条执行。验收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已按照阶段性安全保护要求落实,并达到规定标准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中可计量部分应当按实际情况计付,不可计量部分可以按照约定的方式或者比例支付。未达到规定标准,且未按时整改合格,或者逾期实施,未发挥安全保护效果的,应当在当期进度款中扣除或者抵扣相应的工程费用,并由监理单位依法报请主管部门处罚。现场临时设施费应当根据落实情况计付。本条规定的应付款项,在扣除预付款后,按照工程进度另行支付。 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名录的工程未落实的,不得交纳相应费用。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未按时交纳已签约费用的,建设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并向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工程。第十五条分包商未及时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总承包商应当督促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总承包商可以代为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并相应扣除分包商的有关费用。 对同期、同一施工现场由非总承包单位分包的专业工程项目(含建设单位指定的分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进场前与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安全文明施工协议,建设单位应当向总承包单位缴纳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费,并按照分包工程项目管理模式进行管理。

相应的安全文明措施费应当划入工程原共管帐户,由总承包人支付,并接受总承包人的监督管理。总承包人应当根据工程进度、安全措施验收情况,及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总承包人未按照本措施和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安全文明措施费,导致分包商未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造成损失或者其他影响的,总承包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按要求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由监理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由监理单位责令停工整改,并向建设单位和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文明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建设工程合同(或中标承诺)的约定,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情况、建设单位缴纳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情况、建设单位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查处,责令改正,记录不良行为,依法予以处罚。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工程建设项目人员安全而采取的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费用,包括用于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视频监控的电子视频设备的租赁费用。 本办法所称文明施工费,是指依照我市文明施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满足施工现场文明施工需要而需要收取的费用。

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费,是指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施工现场周围环境采取保护措施所需缴纳的各项费用。本办法所称临时设施费,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为进行施工作业,需要在施工现场建造、维修、拆除或者摊销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生产、生活设施的费用。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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