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北京社保补缴流程的说明

2024-05-26
来源:网络整理

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流程说明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流程说明的说明

(一)参加单位基础差额补偿

1.调整范围:参保单位截至5月份已按月缴纳保费且需补足基差的职工。

2.操作流程:

(1)各社保经办机构(经办机构)财务帐目关闭后统一生成基差汇总数据,移送财务部门进行第一次归集(归集方式为默认归集,可修改)。涉及基差的参保单位要求打印基差明细及汇总表的,社保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应为其打印,加盖参保单位印章,并按规定归档。

(2)对于初次征收不成功的记录或调动人员记录,社保经办(经办)机构可在“社保基差补偿查询”模块中查询,选择生成截至5月份原单位基差补偿明细,补缴原因为“基差补偿”。

后续业务按现有补缴流程办理。

(3)对于5月份前存在欠缴情况的单位或个人,须等到欠缴款项全部还清、财务还款后,方可在“社会平均基差补偿查询”模块中查询并选择生成基差补偿明细的选项,否则无法进行基差补偿操作。

3.对于已由(代)理机构收到退休人员退休金信息者,应先补齐基数差额,待财务支付退回后,再通过“补齐社会平均基数差额并重新打印支付情况表”模块重新清算并打印支付情况表。

4.经办(代办)机构未收到退休福利信息,由四险一金系统补足基数差额,财务缴费到账后,取消原预审操作,重新办理预审,打印缴费情况表。

(二)支付卡单位基数差异

1.调整范围:截至5月份,对缴费卡单位参保人员按照个人缴费水平与新的社会平均水平相对应,补偿基数差额。

2.操作流程:

对于缴费卡单位缴费状态正常的,操作流程与参加单位缴费基数差额补足程序第(1)项相同。

对于不再归属缴费卡单位或不再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的,按照参保单位缴费基数补差操作规程第(二)条规定程序办理。

(三)以前年度业务付款

对以前年度通过单位申报个人补充缴费模块补缴并已全额领取缴费的参保人员,1月至6月的补充缴费系数不再按照新的社会平均水平进行调整。

(四)灵活自建单位弥补基数差距

1.调整范围:5月份前,对灵活用工、自建单位参保人员,按照新的社会平均水平补偿基数差额。

2、操作流程:劳务部门25日上传的5月份基差补缴记录,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后汇总(补缴原因为“基差补缴”),转财务部门,未上传的,通过“社保基差补缴查询”模块查询,如需补缴,核对无误后汇总转财务部门催缴。

自建灵活补充付款明细录入模块中,增加补充付款原因为“补足基数差额”(该补充付款原因只能查询,不可录入)。

(五)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补足基数

后台生成失业人员社保补贴基数差异记录后,直接记账标注。

二、涉及社会保险待遇代缴业务

(一)养老保险缴费业务

1.调整范围:因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于6月份调整,而需从5月份起补足基差的退休人员(需补足基差人员除外)。

2.操作流程:

(1)6月份前已调整社会平均工资的退休人员(不含领取基差补偿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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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6月份起,因两年社会平均工资调整,退还审核系统生成社会平均工资调整记录,四险一金系统在“183养老金变更”模块接收,此项工作于22日实施,并将调整金额录入月缴费报表。

(2)截至5月份需补足账户基数差额的退休人员。

对于4月至5月期间需要补缴基差的退休人员,基差补缴完成后,审核系统会重新审核生成待遇变更信息,四大险种在“183养老金变更”模块接收。

对4至5月份退休前已亲自委托职业介绍所或人才机构缴纳费用的新退休人员,采取自愿缴纳原则,按照新的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补足差额的,可重新核定其退休待遇。

若15日前未申报补差,16日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中的基础养老金和过渡养老金将按照新的社会平均标准进行调整,并支付补差。

(二)工伤保险缴费业务

1.调整范围:6月份起已领取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调整造成的工伤待遇的人员和5月份起需补足基数差额的人员(调整月份前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相关福利也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2.操作流程:

(一)6月底前批准的工伤待遇调整办法

通过“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调整工伤待遇”模块进行调整,调整项目涉及护理费、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工亡补助费、一次性医疗补助费、按社会平均工资60%核定的相关福利,根据新的社会平均工资计算差额,并保存变更记录。

护理费用补充支付数据在“工伤月报外补充支付明细录入”模块生成,计算规则与现行流程规则相同。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补助金数据在“工伤赔偿月报”模块中生成。

按社会平均水平60%核定的有关待遇项目,在“工伤支付月报”模块生成一次性伤残津贴补充支付数据;在“工伤支付月报外补充支付明细记录”模块生成伤残津贴和被抚养抚恤金数据。

所有调整月前已经终止的受伤人员项目的补充支付数据均需在“受伤月报外补充支付明细录入”模块中手工录入。

该工作将于16日实施,调整后的金额将纳入每月的付款报告中。

(2)5月前享受基差补偿的工伤工人福利调整方法

在“社保基差补偿查询”模块中可以查询需要补足基差的工伤职工,在补足基差后的次月后台会进行一次性伤残津贴的调整,并到社保经(代)理机构重新核发定期津贴。

该项工作已实施,以上人员的补充缴费数据需在“工伤月报外补充缴费明细录入”模块中手工录入。

(三)生育保险缴费业务

1.调整范围:因社会平均工资调整,导致参保单位生育保险平均缴费基数增加的,在补足基数差额后,按个人申报比例调整生育待遇。

2.操作流程:

(一)注册人员调整方式:

5月份补缴基础差额后,通过“出生信息变更”模块进行变更后即可缴纳。

(2)未注册人员调整方法:

5月份补足基差后,尚未办理出生登记的人员,可通过“出生信息登记”模块进行登记。

以上两项工作已开始落实,补充支付金额将纳入生育支付月度报告中。

(四)失业保险缴费业务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补足医疗费用与基数的差额,由医疗系统后台统一生成差额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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