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定义
1. 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于次月十五日内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2)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签署并生效;
(三)受让人实际履行了股东义务或者享有了股东权益;
(四)国家有关部门作出的判决、登记或者公告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行为已经完成的;
(6)有证据表明发生股权转让的其他情形。
2、财产转让所得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转让财产的收入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缴纳所得税。”
2. 如何纳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了,需要缴纳的税额也就能确定了,现在的问题就是怎么交税。举个例子:股权转让收入200万,成本100万,股权转让收入100万,收购方分两次支付股权转让款,每次100万。假设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那么每支付100万,是交了10万的税,还是20万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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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需要区分不同的转移主体,并进行解释:
1. 中国企业
实践中,一般坚持从严纳税的逻辑,即一次性缴纳,在第一次纳税义务发生时,需要缴纳全部企业所得税;如果股权转让款分期支付,企业也应当一次性确认股权转让收入,不能分期确认。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关于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第一条规定:
“企业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务等)、债务重组收入、捐赠收入、尚未支付的应付款项收入等,不论以货币形式或者非货币形式取得,都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当年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应于转让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
2. 外国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第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以分期付款方式取得同一应税财产转让所得的,可以先将分期付款部分视为收回前一笔投资财产的成本,在收回全部成本后,方可计算扣缴预提所得税。
也就是说,外商需要先收回成本,然后再缴纳税率。
3.中文
实践中,一般坚持从严征税的逻辑,即一次性缴纳,在第一次纳税义务发生时,需要缴纳全部个人所得税。当然也有少数地方税务局认为可以分期缴纳,这个要看地方税务局的意见,因为没有明确的规定。
4. 外国人
和中国人待遇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