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 3 月 21 日起上海票据交易所规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提示付款应答规则,新旧规则对比分析

2024-05-28
来源:网络整理

前言:

2022年1月10日,上海票据交易所发布《上海票据交易所关于规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提示付款响应规则的通知》。为保护票据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票据市场正常秩序,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上海票据交易所将于2022年3月21日起进一步规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不含供应链票据)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的提示付款响应规则。本文将对新旧规则进行对比分析。

1. 背景知识和概念

在分析商业汇票的响应规则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些背景知识。商业汇票的承兑人是企业,商业汇票到期时,存在承兑人不付款的风险,表现为商业汇票逾期或拒付。商业汇票响应的一般流程是:持票人通过电子汇票系统向承兑人发起付款请求,承兑人或承兑人的接入机构(银行或财务公司)响应,可以付款、拒绝付款,也可以不响应。

这里涉及到一个重要的概念: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期限是指票据到期日起10天,如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工作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工作日,则该期限顺延。

2. 旧规则

2022年3月21日前到期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按旧规定执行:

(1)持票人于到期日前提示付款。

持票人提前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可以到期付款、拒绝付款或者当日付款;承兑人拒绝付款或者未响应的,持票人可以在到期日后再次提示付款。

注:如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承兑人拒绝付款或不予响应,持票人必须在逾期后再次提示付款,否则可能无法向所有先前的背书人主张权利。详情请参阅《案例分析:持票人提示付款不当导致损失》,在此不再赘述。

(2)商业汇票持票人在提示期限内或者提示期限外提示付款。

持票人在提示期限内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应当在收到提示申请的当天或者最迟次日(遇法定节假日、大额支付系统的非工作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非工作日)支付或者拒绝支付。

持票人超过提示期限提示付款的,接入机构不得拒绝接受汇票。持票人作出合理解释后,承兑人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并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付款或者拒绝付款。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汇票到期后收到付款请求,自收到付款请求的次日起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工作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工作日顺延)仍未响应的,接入机构应根据与承兑人签订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作如下处理:

(一)当日电子商业票证系统关闭时,承兑人账户余额足以支付票据金额的,视为承兑人同意支付,接入机构应从承兑人账户中扣款支付票据金额,并在次日电子商业票证系统开通时(遇法定节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运营日、电子商业票证系统非运营日的,顺延)代为作出支付应答并代签;

(二)当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关闭时,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汇票金额的,视为承兑人拒绝支付。接入机构应当于次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开通时(遇法定节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运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运营日的,顺延)代为作出拒绝支付答复并代签。

3. 新规则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通知,对2022年3月21日及以后到期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执行新规定:

(1)持票人于到期日前提示付款。

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出付款请求,到期日的次日起第三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工作日或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工作日)承兑人仍未响应,且次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工作日或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工作日)承兑人接入机构也未响应的,当日终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票据状态由“提示付款待收”转为“拒绝付款”。

注意:旧规则的警告仍然适用。

(2)商业汇票持票人在提示期限内或者提示期限外提示付款。

持票人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付款提示期限内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提示付款,承兑人在收到付款提示申请的次日起第三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工作日或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工作日)仍未响应,且承兑人接入机构在次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工作日或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工作日)仍未响应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在当日终将票据状态由“提示付款待收”、“逾期提示付款待收”改为“拒绝受理”。

四、新旧规则对比

可以看出,新规主要有两点变化:

(1)承兑人收到付款提醒后响应时间的变化

(2)承兑人未响应后汇票状态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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