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案的公示与催告有何规定?
汇票公示催告制度,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原汇票持有人的申请,以公告方式要求未知的汇票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其汇票权利,逾期不申报的,人民法院判决宣告该汇票无效。
票据是具有特定金额、作为流通支付手段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等。票据的最大特点是无偿性,即票据是一种无偿的债权担保。债权人主张票据权利时,可以不说明理由,只要持有票据,就可以向票据记载的债务人索要票据记载的金额,债务人不得拒绝。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票据权利,民事诉讼法设立了公示催告程序。通过公示催告程序,一方面可以制止非法票据持有人主张票据权利,另一方面可以恢复合法票据持有人的票据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以背书方式转让的票据以及依法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应当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所谓背书转让,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章,以转让票据为目的,将票据交付他人的行为。
2. 向公众通告和索取法案的程序是怎样的?
(1)适用范围
公示催告程序须经申请人申请方可启动,并且申请人的申请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申请人必须是票据的原始合法持有人,除申请人外,其他人不得启动公示催告程序,无论申请人为何对该票据拥有合法权利;
②申请签发的汇票须为可以背书、可以转让的汇票;
③当票据因被盗、遗失、灭失等原因不再属于原合法票据持有人手中时,可以申请公示催告。至于被盗、遗失、灭失的票据是否设定权利,并非法定条件。未设定权利的票据若被盗、遗失、灭失,有可能他人在该票据上设定权利,从而损害原票据持有人的利益,同样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④ 对方当事人必须不明,如果对方当事人明确,则属于票据诉讼,例如票据收款人以票据被涂改、伪造为由拒绝支付;
⑤申请人必须是汇票的最后持票人,即汇票遗失前持有该汇票的人。如汇票已以背书方式转让,背书人不得申请;
⑥向票据支付地即票据收款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⑦必须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汇票的票面金额、出具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以及申请的理由和事实。

(二)验收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决定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三)暂停付款通知
为保证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能够有效地执行,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申请的同时,应当书面通知票据付款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完毕。票据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后,应当停止支付。
(四)公示
由于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人民法院无人知道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票据是否原为申请人合法持有,是否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票据有利害关系。因此,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发出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申报票据权利。公示、督促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60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申请的票据、申报期限、申报法院以及逾期不申报票据的丧失权利等。 除在人民法院的公告栏和缴费人所在地张贴外,还应当在发行量较大的报纸或者电视、广播等媒体上刊登,使大多数群众有机会了解公告内容,向人民法院声明自己的权利。
(五)权利申报
对汇票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申报权利。他们只能向发出公告的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的,无论其有无理由或者理由如何,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公示催告程序,因为此时已经有明确的相对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按照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提起汇票诉讼。
(六)判决
申报期间无人起诉的,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七)可能出现的判断错误补救措施
由于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属于推定判决,很难保证其一定正确,因此,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民事诉讼法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以申请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票据诉讼。
在当今社会,票据的公示催告阶段非常重要,因为票据是一种记载有具体金额的有价证券,如果有利害关系人,则需要经过公示催告程序,以确保除权判决的作出。